发布时间:2020-01-15 17:01 发布单位: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继续支持我国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业发展,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制定了《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见附件),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及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5〕51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
2020年1月8日
您感兴趣的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公告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
2022/05/19
2019/09/20
2023/03/27
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财税支持政策的方案》的通知
2021/09/06
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1/09/03
Copyright © 2018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力促进中心 版权所有 宁ICP备11000235号-3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7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