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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网站等网络公开平台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24 00:00        发布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知办函办字〔2016〕633号

  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局直属各机构、各社会团体:

  公开透明是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都具有重要意义。我局政府网站及其他一级域名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政务客户端等网络平台(下称网络公开平台)是公开政务信息的重要渠道。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相关要求,巩固第一次全国政府网站普查成果,各部门单位应充分认识加强网站等网络公开平台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立持续有力的监管办法。为防止 “不及时、不准确、不回应、不实用”的“四不”问题反弹,切实提高信息管理和政务服务效能,我局将进一步加强网站等网络公开平台的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内容

  网络公开平台要结合实际设立专题、栏目,专题、栏目开设前应充分考虑所发布信息的属性、信息的受众群体、内容更新及时性等因素,提升规范化程度;已经建立的专题、栏目应动态优化,防止“四不”现象发生。加强专题、栏目信息发布的监管工作,发布的内容不得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提升知识产权领域原创信息的发布比例,保证信息内容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转发信息时应注明信息来源、发布时间,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转发。

  网站应确保政务类栏目信息按时更新,内容发布及时准确;服务类栏目公开内容准确实用,能够提供有效服务;咨询类栏目互动功能完备,切实保证回应质量。

  我局形成的政府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才能发布。网络公开平台应凭保密审查依据和审批确定的公开方式对外公布政府信息,确保信息安全和系统安全。

  局门户网站要加强与中国政府网的协同联动。中国政府网发布的对全局工作有指导意义、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政策信息,我局门户网站应在24小时内转载;局门户网站应在首页显著位置开设专栏转载国务院重要政策信息,转载内容参见中国政府网“国务院信息”栏目(),确保符合国务院办公厅抽查要求。

  二、常态监管

  网络公开平台的监管,遵循“谁主办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网络公开平台的信息内容建设和运营维护应设专人负责并明确职责,相关管理人员调整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办公室。

  为适应国务院办公厅以3个月为周期对全国政府网站常态化抽查和监测的工作方式,开设一级域名网站的部门(单位)应加强管理防止“四不”问题,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局网站普查的通知》(国知办函办字〔2015〕169号)要求,对照政府网站普查评分表(附件2)中各项内容,设专人负责于每年的1、4、7、10月份对网站内容全面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一级域名政府网站的主办部门应于附件1表1规定的时间提交自查报告,报告经负责人审核后报办公室备案,自查报告应对附件2的内容逐一说明自查结果及整改情况。

  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公开平台参照网站的监管方式,实行常态化监管。

  三、依规调整

  1、网站新建、改版或更改首页地址

  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及专利复审委员会新建、改版一级域名网站或更改首页地址,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网址:)更新数据,并报办公室备案。

  局直属机构和社会团体新建一级域名网站或更改其首页地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办公室备案。

  2、网站关停

  关停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及专利复审委员会管理(主办)的一级域名网站,应通过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逐级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在拟关停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持续一个月悬挂网站关停和内容迁移去向等公告信息,随后注销网站注册标识、证书信息(如icp备案编号、党政机关标识、公安机关网站备案编号等)和域名,完成关停操作。

  关停局直属机构和社会团体管理(主办)的一级域名网站,应在拟关停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持续一个月悬挂网站关停和内容迁移去向等公告信息,随后注销网站注册标识、证书信息(如icp备案编号、公安机关网站备案编号等)和域名,完成关停操作,并及时向办公室备案。

  3、微信公众号、微博等

  各部门单位开通微信公众号、微博等网络公开平台需经本部门单位领导同意,将标识图案及名称、主要内容、主办(管理)部门、运维单位等信息向办公室报备。标识图案及名称不得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务微信公众号相同或相近,避免产生混淆。各部门单位还需提供保证信息公布及时、准确、完整、规范所采取的措施及管理人员等材料;各部门单位微信、微博应当严格按照《新闻宣传管理办法》(国知办发办字[2013]17号)推送消息,不准擅自发布涉及局的重大信息,不得以局名义发布信息。为确保局政务微信的权威性,拟在局政务微信发布的信息,其他微信公众号、微博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发布。

  关停微信公众号、微博等网络公开平台,应报办公室备案,说明关停原因及后续管理措施。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6年8月18日

  联系人:办公室 王子元

  电 话:62084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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