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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宁夏回族自治区 “飞地研发中心”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26 16:33        发布单位:宁夏科技厅

各市、县(区)科技局、有关企业:

  为充分发挥企业飞地研发中心拓宽技术转移转化通道、创新人才引育方式、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等作用,根据《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飞地研发中心备案支持暂行办法〉的通知》(宁科规发〔2023〕5号),近期计划组织开展2023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飞地研发中心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飞地研发中心的依托企业(申报主体)需符合以下条件:

  1.在宁夏境内注册运营两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办公和生产场所设在宁夏,近两年内无违规违纪违法和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2.重视科技创新和自主技术研发,能为飞地研发中心运行提供稳定的研发投入和科研基础条件保障。

  3.企业所从事领域为自治区优先支持的重点产业领域。

  (二)企业申请备案的飞地研发中心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独立研发机构

  (1)独立运营满1年,发展目标任务明确,组织架构和岗位责任清晰,科研活动各项规章制度健全,有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有固定的办公和科研场所,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拥有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活动必需的科研设施设备、软件工具等,研发成果应在宁夏落地转化。

  (3)有稳定的研发团队,全职聘用的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不少于5人。

  (4)围绕申报主体科技创新需求,飞地研发中心人员作为主要研究人员已参与实施一批科研项目(省级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1项或企业内部立项科研项目不少于3项);研发成果在宁夏落地转化不少于3项。

  2.联合研发机构

  (1)联合主体明确且在联合研发技术领域具有显著的技术和人才优势。联合研发目标任务明确,符合申报主体创新发展战略、技术创新方向。

  (2)有固定的科研场所,挂牌运行并联合开展研发活动1年以上,合作协议或合同对联合研发机构工作目标、场地设施、仪器设备、技术人员、研发投入、利益分享等方面作出明确约定。

  (3)建立人员双向交流培养机制,申报主体每年选派技术人员3人次以上赴联合研发机构参与研发工作累计30天以上,区外合作单位技术专家每年来宁开展相关技术服务活动3人次以上,累计不少于15天。

  (4)围绕申报主体科技创新需求,区内外联合主体已合作实施一批科研项目(省级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1项或企业内部立项科研项目不少于3项);研发成果在宁夏落地转化不少于2项。

  二、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申报单位登录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审批认定-企业飞地研发中心”模块注册申报,按要求填写申报书并上传相关附件材料,材料应清晰完整、真实有效。(网址:)

  (二)审核推荐。申报主体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所在地级市、宁东基地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主体及飞地研发中心进行实地考察和核实,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初审后推荐至自治区科技厅。

  (三)专家评审。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四)确定名单。结合专家评审结果,自治区科技厅研究拟定“企业飞地研发中心”入选备案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入选备案名单。

  (五)申报时间。申报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请于10月27日前完成申报及审核推荐工作。

  三、申报咨询

  业务咨询:0951-5020127; 0951-5020033

  系统咨询:0951-5011204; 0951-5020580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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