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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年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31 00:00        发布单位:国家财政部

  财办文资〔2016〕6号

  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主管部门:

  为做好2016年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以下简称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根据《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6〕6号)和《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财资〔2016〕32号)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已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中央文化企业(详见附件1),均应按本通知要求申报国有资本收益。

  二、申报内容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三、应交利润的计算

  应交利润根据国有独资企业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2015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10%。

  计算应交利润时,可从净利润中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其中,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以企业2014年期末未分配利润为准。

  四、应交利润的补交或抵减

  国有独资企业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应相应补交或抵减2016年应交利润。补交或抵减金额根据2015年期初未分配利润调整金额和2016年上交比例计算。2016年应交利润不足抵减的,以后年度不再继续抵减。

  国有独资企业因清产核资、合并范围变化等原因导致的2015年期初未分配利润调整金额,不予抵减或补交应交利润。

  五、申报程序

  (一)中央文化企业应于9月12日(周一)前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驻中央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专员办)申报2016年国有资本收益(详见附件2)。

  (二)主管部门应于9月19日(周一)提出初审意见,以司(局)函形式报财政部(文资办)复核。

  六、申报资料

  (一)应交利润,由国有独资中央文化企业申报,并附送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2015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由中央文化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经依法审计的2015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由中央文化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清算收入,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经依法审计的清算报告,涉及资产评估项目应附送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七、申报方式

  (一)中央文化企业向财政部文资办申报国有资本收益以及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在报送纸质资料的基础上,还应通过“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平台”的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子系统报送电子数据,具体报送登录地址:(咨询电话:68553705 杨晔)。

  (二)中央文化企业向财政专员办申报国有资本收益,在报送纸质资料的基础上,还应通过“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系统(单机版)”报送电子数据。“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系统(单机版)”及填报说明请登录到“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平台”首页“资料下载”区域下载,具体下载地址:(咨询电话:68553705 杨晔)。

  八、工作要求

  各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该通知转发所分管中央文化企业,按规定做好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审核工作。中央文化企业应确保国有资本收益申报结果的真实和准确,不得弄虚作假。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的监管。对欠交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催交。对于隐瞒、滞留、拖欠国有资本收益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附件:1.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中央文化企业名单

  2.2016年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

  财政部办公厅

  201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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