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0-12 00:00 发布单位:财 政 部
财 政 部
2017年9月4日
附件:
第九条 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标准如下:
第十条 不同领域、相同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咨询费标准应当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等情况,财政部适时对专家咨询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的相关人员。
第十三条 专家咨询费的发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单位发放专家咨询费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方式。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专家咨询费的支付审核机制,负责核实专家咨询行为及专家咨询费发放的真实性、合规性,并及时向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对专家信息不真实、存在虚假咨询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或单位有关规定的,单位应当拒绝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对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做好财务记录,并及时归档,定期对专家咨询费支付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地方财政科研项目开支的专家咨询费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予以执行。
第十八条 单位可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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