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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杰出青年 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21 14:37        发布单位:宁夏科技厅

各市科技局,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若干意见精神,完善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类型设置,加强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增强创新人才储备,自治区科技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4年3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筹优化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设置和管理,强化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夯实基础研究人才储备,根据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杰青项目)是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项目类型之一,重点培养能够承担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或国家重点基金以上项目的优秀青年科研人员,支持开展高水平的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选拔科学素养深厚、学术前瞻性突出的学术骨干或学科带头人。

  第三条杰青项目所需经费纳入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预算。支持联合基金单位共同出资支持杰青项目。

  第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是杰青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受理、评审、立项、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杰青项目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申报,实行“常年申报、分批评审”。

  第六条杰青项目不设项目指南,由科研人员自主选择研究方向开展创新研究。单项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实行项目经费“包干制”,由科研人员在规定科目内自主使用;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首次申请当年1月1日不超过37周岁。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承担基础研究项目或者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第七条 上一年度申报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进入会评但未获立项的年龄不超过37岁的青年科技人员,在申报自治区杰青项目时,可免于网评直接进入自治区杰青项目现场考察或会议评审复核程序。

  第八条杰青项目申请人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其它类型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在研主持的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不能超过2项。

  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项目已列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其它机构单位资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处于科研诚信惩戒期内的科研人员不得申报自治区杰青项目。

  第九条杰青项目涉及科技伦理、科技安全等相关问题的,按照《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在申报时需出具科技伦理审查意见、科技安全承诺书等。

  第三章评审与立项

  第十条 杰青项目坚持“挖掘潜力、突出基础、优中选优、鼓励创新”的评审原则,采取网上同行评议,现场考察或会议评审方式进行,评审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原则上每年资助不超过10项。

  第十一条?杰青项目评审重点评价以下方面:

  (一)近3年取得的原创性或代表性科研成果;

  (二)提出创新思路和开展基础研究的创新潜力;

  (三)研究方向或领域对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发展战略、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影响;

  (四)拟开展研究工作的创新性构思、解决的关键科学问题、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等。

  第十二条杰青项目网上同行评议专家原则上全部从国家科技专家库中遴选;网上同行评议通过的项目,根据需要可进行现场考察或会议评审复核。

  第十三条自治区科技厅综合专家评审意见、现场考察或会议复核情况,结合年度经费预算,研究确定本年度拟支持项目,并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调查处理后,予以立项。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立项文件下达后,项目负责人要及时与科技厅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计划任务书是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项目需要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成员调整。项目负责人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项目任务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

  第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计划任务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如实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按照相关规定和规范于每年2月底前,在线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情况报告。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基础条件,跟踪检查项目的实施情况,审查并督促按期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等材料。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鼓励项目负责人积极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项目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以上项目。

  第十八条杰青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工作单位出现变动的,如果调入单位是区内单位且具备项目继续实施条件的,经调出和调入单位同意后报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同意后,项目可随同转至调入单位;如果项目负责人调入区外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科技厅提出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自治区科技厅根据变动情况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终止实施的项目,科技厅组织财务和技术专家进行审核后,收回剩余资金。

  第十九条杰青项目全过程实行科研诚信、科技安全和科研伦理管理。参与项目管理和实施的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加强自律,遵守科技伦理和学术道德,坚持科技安全观,对于违背科研诚信、科研伦理等要求的行为,依规依纪予以处理。

  第五章验收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杰青项目采取一次性综合评审验收,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须在线提交科技报告和相关验收材料,并完成验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杰青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整改后验收”或“不通过验收”。因特殊原因在项目实施期限内不能完成研究目标任务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前3个月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延期申请,延期一般不超过1年。项目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期验收或未完成项目任务的,收回项目资金并按科研诚信相关办法予以惩戒。

  第二十二条项目产生的科研成果(论文、专著及专利等)应当标注“宁夏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基金资助项目”(英文标注为Supported by NingXia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for Outstanding Young Scholar)及“项目立项编号”,并及时进行科技成果登记,推进科技成果信息公开和社会共享。

  第二十三条杰青项目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相关办法规定,开展综合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实行杰青项目长周期资助机制,对承担杰青项目通过验收、创新能力和潜力突出的优秀青年人才进行长周期支持。对项目资助期内获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项目或重点及以上项目的负责人,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支持其带领团队自主开展基础研究;对项目资助期内获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支持其带领团队自主开展基础研究。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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