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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深化科技评价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03 11:11        发布单位:宁夏科技厅

  各市、县(区)党委人才办、科技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治区有关部门,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

  为深化科技评价改革,破除“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构建以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科技评价体系,营造评价、激励、保障协同的科技创新生态,自治区党委人才办、科技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制定了《关于深化科技评价改革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党委人才办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23年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深化科技评价改革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深化科技评价改革,完善符合科学发展规律、科技创新规律、人才成长规律的科技评价制度,提高创新体系整体效能,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深化科技评价改革要求,正确发挥评价引导作用,以激发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性为核心,以提升创新体系整体效能为重点,客观、真实、准确反映不同评价对象实际情况,破除“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构建以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科技评价体系,营造评价、激励、保障协同的科技创新生态,为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破立并举。坚持“破四唯”与“立新标”协同推进,在破除“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不良倾向的同时,建立更加科学和公平的科研活动评价体系,着力解决科技创新中出现的价值追求扭曲、学风浮夸浮躁和急功近利、论资排辈等问题。??

  ——分类评价。针对不同类型科研活动、科技成果和创新主体特点,科学确定不同的评价内容和标准,采用不同的评价方法和指标,避免简单化、“一刀切”,建立和完善符合科技创新规律、人才成长规律的分类评价体系。

  ——注重实效。大力弘扬新时代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减少评比、评审、评奖活动,构建导向明确、精准科学、规范有序、竞争择优的科学化社会化市场化科技评价体系,更好发挥评价“指挥棒”作用。

  (三)主要目标

  到“十四五”末,自治区科技创新生态不断优化,作风和学风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各类科技创新主体活力显著增强,科技评价中“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得到根本扭转,以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科技评价体系基本形成,根据评价结果配置科技创新资源的机制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效能显著提升。

  二、推进科技活动分类考核评价

  (四)基础研究类科技活动。注重评价新发现、新观点、新原理、新机制等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突出原创性和科学价值。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合理确定代表作数量,其中国内科技期刊论文原则上应不少于三分之一。强化代表作同行评议,实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重点评价其创新水平、学术价值及影响、与当次科技评价的相关性以及相关人员的贡献等,不把代表作数量多少、影响因子高低作为量化考核评价指标。

  (五)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类科技活动。注重评价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标准,以及关键部件、实验装置/系统、应用解决方案、新诊疗方案、临床指南/规范、科学数据、科技报告、软件等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不把论文作为主要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六)科技成果转化类科技活动。注重评价为提高生产力水平、保障和改善民生而对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等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不把论文作为主要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三、优化科技项目评审评价

  (七)指南编制。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揭榜挂帅”项目榜单等不将申报人论文发表、学历、职称、获奖情况作为项目申报的必要条件,不要求申报人在申报项目时提供论文发表、获奖情况,自愿提供的,论文和获得奖项须与申报项目有较强的相关性,且论文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篇。

  (八)立项评审。基础研究类、决策咨询类项目实行论文代表作制度,原则上代表作数量不超过5篇,在申报书中只填报与项目相关性强、支撑作用大的论文代表作情况,评审时专家重点评价代表作对项目的支撑作用。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类项目不把论文作为评审指标和依据,不要求在申报书中填报论文发表情况,评审时着重评价项目的可行性、先进性、创新性和成果应用前景等,对申报人和单位注重评价其前期工作基础和相关代表性成果,合理设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装备、新品种、专利、软件著作权等可考核的预期成果。科技成果转化类项目注重评价科技成果的技术创新性、先进性、成熟度和转化应用后预期经济、社会、生态效益,不把论文作为评审指标和依据。

  (九)验收与绩效评价。基础研究类项目注重评价论文代表作的创新水平和科学价值,不把论文数量、影响因子等指标作为直接判断依据。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类项目不要求在验收报告、年度报告、绩效评价等报告中填报论文发表情况,不将论文作为考核指标,重点评价项目解决生产实践中关键技术问题的实际贡献,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等实现产业化应用的实际效果。科技成果转化类项目重点评价转化应用绩效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

  四、加强科技创新载体评估

  (十)科学与工程研究类载体。对全国和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自治区实验室、基础学科研究中心等科学与工程研究类科技创新载体,注重评估其原始创新能力、科技前沿竞争力、满足国家和自治区重大需求的能力等。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每个评价周期代表作数量原则上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创新载体分别不超过15篇和10篇。

  (十一)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载体。对产业技术协同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创新联合体、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等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载体,注重评估其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产业创新、满足临床需求和产业化需要的支撑保障作用等,不把论文作为主要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十二)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类载体。对自治区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等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类科技创新载体,重点评估其在提供科技资源共享、集成科技创新服务、促进创新创业、服务企业技术创新、推进技术转移等方面对外服务的质量和效果,不把论文作为主要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五、完善科技奖励评审

  (十三)重大科技贡献类奖项。注重评审候选人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的突破性成果、公认度以及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中创造的经济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国防安全效益。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8篇,不把候选人学历、职称作为主要评审依据。

  (十四)科技进步类奖项。注重对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应用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等进行评审,不把成果完成人的学历、职称、论文作为主要评审依据。

  (十五)自然科学类奖项。注重评审成果的原创性、公认度和学术价值等,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篇,不把成果完成人的学历、职称作为主要评审依据。

  (十六)技术发明类奖项。注重评审技术发明的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应用前景及取得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不把成果完成人的学历、职称、论文作为主要评审依据。

  (十七)科学技术合作类奖项。注重评审候选人为促进科技交流作出的贡献,开展合作研究取得科技成果的价值,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团队的成效,不把候选人学历、职称、论文作为主要评审依据。

  六、健全科技人才评价标准

  (十八)基础研究类人才。以同行评价为主,实行以原创成果和高质量论文为标志的代表作评价,重点评价提出和解决重大科学问题的原创能力、成果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和影响等,不把论文数量、影响因子高低和学历、职称、获奖情况等指标作为量化考核评价指标。按照学科特点,科学确定评价周期,实行低频次、长周期考核机制。

  (十九)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类人才。以技术突破和产业贡献为导向,突出市场评价,实行市场、用户、第三方深度参与的评价方式,重点评价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取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和重大技术突破、成果转化、科技创新、对行业或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不简单把发表论文、取得专利数量和学历、职称、获奖情况作为主要评价指标。

  (二十)社会公益研究类人才。突出行业特色和岗位特点,重点评价服务公共管理、应对突发事件、保障民生和社会安全等共性关键技术开发、服务的能力与效果,不简单把经济效益和学历、职称、论文、获奖情况作为硬性评价指标。

  七、规范高校评价体系

  (二十一)改进学科和学校评估。坚持分类和分领域评价,审慎选用量化指标,淡化论文收录数、应用率、奖项数等数量指标,不把SCI论文相关指标作为学科、学校评价的直接依据,评价结果减少与资源配置直接挂钩。强化人才培养中心地位,突出学科特色和教育教学质量,在创新能力评价中突出创新质量和实际贡献。

  (二十二)优化职称(职务)评聘办法。建立与岗位特点、学科特色、研究性质相适应的评价指标,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发挥同行专家评议作用,注重个人评价与团队评价相结合。细化论文在不同岗位评聘中的作用,重点考察实际水平、发展潜力和岗位匹配度,不以SCI论文相关指标作为判断的直接依据。在人员聘用中,不得把SCI论文相关指标作为前置条件,对取得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申报高级职称时论文可不作限制性要求。

  (二十三)树立正确考核奖励导向。高校在绩效和聘期考核中,不应对院系和个人下达SCI等论文相关指标的数量要求,在资源配置时不得与SCI相关指标直接挂钩。取消直接依据SCI等论文相关指标对个人和院系的奖励,避免功利导向。

  (二十四)科学设置学位授予质量标准。高校应重视人才培养质量和培养过程,发挥基层院系和导师的质量把关作用,加强对学位论文的质量审核,结合学科特点等合理设置学位授予质量标准,不宜以发表SCI论文数量和影响因子等指标作为学生毕业和学位授予的限制性条件。

  八、加强科研机构绩效评价

  (二十五)社会公益类研究机构。注重评估机构在产业关键技术突破、创新产品研发、成果转化应用和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绩效,履行社会责任的效果,不把论文、奖项作为主要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二十六)新型研发机构。注重评估机构管理运行水平、科研活动、创新产出、支撑经济社会发展效益,突出创新质量和实际贡献,不把论文、奖项作为主要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九、加强论文发表管理

  (二十七)鼓励发表高质量论文。包括在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业界公认的国际顶级或重要科技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以及在国内外顶级学术会议上进行报告的论文。期刊、学术会议具体范围由本单位学术委员会确定。其中,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参照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入选期刊目录确定;业界公认的国际顶级或重要科技期刊、国内外顶级学术会议由本单位学术委员会结合学科或技术领域选定。

  (二十八)规范论文发表支出管理。对于国家和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代表作和“三类高质量论文”,发表支出可在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中按规定据实列支,其他论文发表均不得列支。单篇论文发表支出超过2万元人民币的,需经论文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对论文发表必要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在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中列支。发表在“黑名单”和预警名单学术期刊上的论文,发表支出不得在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中列支。不得使用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奖励论文发表,违反规定的,追回奖励资金和相关项目结余资金。科技计划项目结题验收和绩效评价过程中,项目主管部门或专业机构应对项目专项资金中列支的论文发表情况进行核验。

  (二十九)加强论文发表审核。高校、科研院所等科技活动实施机构要建立与破除“唯论文”导向相适应的资金管理措施,从严控制论文资助范围、从紧管理论文发表支出。加强论文发表必要性及与项目研究相关性审核,对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论文,要从严审核、加强管理。不得将论文发表数量、影响因子等与奖励奖金挂钩。

  十、确保改革措施落实落地

  (三十)加强监督检查。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要按照破除“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要求,建立健全分类评价制度,树立以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鲜明评价导向。自治区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存在“四唯”问题较严重的单位,及时督促整改,整改期间暂停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支持。加强对咨询评审专家的培训引导,对科技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中存在“四唯”现象的,及时予以纠正。

  (三十一)加强诚信管理。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要切实履行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强化论文发表署名管理,对发生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无实质学术贡献者“挂名”、论文造假等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三十二)加强舆论引导。各高校、科研机构等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要加大对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破除“四唯”不良导向等政策宣传培训力度。加强正面典型案例宣传,不过度宣传论文发表情况,不提倡将论文数量、影响因子作为宣传报道、工作总结、绩效报告的重点内容,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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