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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器人应用示范项目、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和绿色工厂认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9-08 10:50        发布单位:宁夏工信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20〕17号)《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宁政办规发〔2020〕5号)《关于实施“四大改造”推进工业转型发展实施方案》(宁政办发〔2021〕3号)等政策措施,提高我区制造业技术装备水平和质量效益,推动制造强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机器人应用示范项目、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和绿色工厂的认定工作遵循梯次培育、示范引导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进行认定。

  第三条自治区机器人应用示范项目、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和绿色工厂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各地区工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辖区域的企业申报、初审推荐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器人应用示范项目是指企业在生产工序中,使用多关节机械手或多自由度机器装置等工业机器人代替人工完成单调、频繁和重复的长时间作业,或是危险、恶劣环境下作业的项目。

  第五条数字化车间是指生产车间建立了设备之间的工业通信网络,可以充分采集生产现场的信息,与车间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数据集成、分析,以及产品制造过程的可视化管理,产品信息能够贯穿于设计、制造、质量、物流等环节,实现产品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从而提高产品的生产效率及良品率。

  第六条智能工厂是指制造企业在建设数字化车间的基础上,将产品、智能设备和信息技术三者在制造过程中有机融合,涵盖了对工厂制造的全流程,主要解决企业从产品的研发设计、工艺流程、生产制造、产品服务到营销管理的全业务过程的智能化。利用工业大数据、互联网+、工业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实现经营、管理和决策的智能优化。

  第七条绿色工厂是指制造业生产单元,是绿色制造的实施主体,属于绿色制造体系的核心支撑单元,侧重于生产过程的绿色化。具备用地集约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特征。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申报机器人应用示范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区依法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管理规范、依法纳税,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未被列入国家、自治区联合惩戒范围的企业。

  (二)项目应为近三年已建成投产项目,装备水平应在我区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机器设备投入在50万元以上。

  (三)项目实施后,企业劳动生产率较实施前提高10%以上,具有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九条申报数字化车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区依法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管理规范、依法纳税,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未被列入国家、自治区联合惩戒范围的企业。企业申报认定的数字化车间项目,应为近三年已建成投产的项目。

  (二)作为企业独立生产单元的车间,在智能制造中已经取得明显成效,在全区同行业中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智能装备。自动化生产线、机器人等自动化、智能化生产、试验、检测等设备台套(产线)数占车间设备台套(产线)数比例不低于50%。流程型制造车间全自动化生产线不少于 1 条。

  (四)车间设备互联互通。采用现场总线、以太网、物联网和分布式控制系统等信息技术和控制系统,建立车间级工业互联网。车间内生产设备联网数占智能化、自动化设备总量的比例不低于50%。

  (五)生产过程实时调度。生产设备运行状态实现实时监控、故障自动报警和诊断分析,生产任务指挥调度实现可视化,关键设备能够自动诊断修复;车间作业计划自动生成,生产制造过程中物料投放、产品产出数据实现自动采集、实时传送,并可根据产品生产计划基本实现实时调整。

  (六)物料配送实现自动。生产过程广泛采用二维码、条形码、电子标签、移动扫描终端等自动识别技术设施,实现对物品流动的定位、跟踪、控制等功能,车间物流根据生产需要实现自动识别、实时配送和自动输送。

  (七)产品信息实现可追溯。在关键工序采用智能化质量检测设备,产品质量实现在线自动检测、报警和诊断分析;在原辅料供应、生产管理、仓储物流等环节采用数字化技术实时记录产品信息,每个批次产品均可通过产品档案进行生产过程和使用物料的追溯。

  第十条申报智能工厂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区依法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管理规范、依法纳税,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未被列入国家、自治区联合惩戒范围的企业。企业申报认定的智能工厂项目,应为近三年已建成投产的项目。

  (二)企业申报的智能工厂项目应在智能制造5种新模式(离散型智能制造、流程型智能制造、网络协同制造、大规模个性化定制、远程运维服务)中,开展一种以上新模式的创新实践,能够取得明显成效,基本具备相应模式的关键要素(参考附件《智能制造新模式具体要求》)。

  (三)通过智能制造新模式的应用在降低运营成本、缩短产品研制周期、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产品不良品率、提高能源利用率等方面已取得显著成效,并持续提升,具有良好的增长性。

  (四)通过智能制造新模式的应用,带动企业研发、制造、管理、服务等各环节智能化水平提高;企业智能化发展在我区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五)广泛应用智能装备。数控装备必须占生产装备总数的 60%以上,数字化车间原则上不少于 2 个,人机智能交互、应用工业机器人不少于 2 套。

  第十一条申报绿色工厂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区依法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管理规范、依法纳税,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未被列入国家、自治区联合惩戒范围,且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效果良好的企业。企业申报认定的绿色工厂项目,应为近三年已建成投产的项目,申报材料由企业自评价报告和第三方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组成。

  (二)企业应满足绿色工厂评价要求,工厂应设有绿色工厂管理机构,建设规划、制度建设和实施方案齐全。

  (三)工厂新建、改建和扩建时,应遵守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产业政策和有关要求。

  (四)工厂基本满足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GB/T24001环境管理体系和GB/T23331能源管理体系的要求。

  (五)能源资源投入得到优化、产品满足工业节能相关强制性标准、用能设备运行效率符合设备经济运行的要求。

  (六)污染物处理、大气污染物排放、固体废物排放和噪声排放等符合国家标准及地方标准要求。

  (七)工厂应达到用地集约化、生产洁净化等相关标准。落实环评报告提出的工业固废利用方案,工业固废利用率高于上一年度当地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组织申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申报工作通知,由各地区工信主管部门组织所辖区域企业申报,并对企业上报材料和实施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有效性进行实质审核,出具审核推荐意见,以正式文件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三条评审认定。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各地审核上报项目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可组织专家现场考察),确定设备实际投资额度,提出预选名单,出具审查报告。开展评审工作相关经费从本专项中列支。

  第十四条公示。对项目预选名单,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在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且未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范围的,予以行文认定。

  第四章 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十五条对获得认定的项目颁发“自治区机器人应用示范项目、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或绿色工厂”奖牌。

  第十六条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机器人应用示范项目按设备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和绿色工厂按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七条同一设备投入已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本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申报企业要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各地工信部门要承担监管职责,加强对认定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本专项目补助资金。在无上位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不得增设审查环节和门槛,增加企业负担。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自治区机器人应用示范项目、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或绿色工厂称号:

  (一)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二)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其它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因第二十条第(二)款原因被撤销其称号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十二条自治区机器人应用示范项目、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或绿色工厂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可经各地区工信主管部门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申请更名。

  第二十三条上报国家的智能制造试点示范、智能制造专项和绿色工厂项目优先从已获得自治区机器人应用示范项目、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或绿色工厂称号的企业中推荐。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颁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原2018年5月8日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智能工厂、绿色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宁经信规范发〔2018〕2号)和2018年11月27日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器人推广应用示范项目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宁工信规范发〔201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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