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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项目“揭榜挂帅”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12 08:51        发布单位:宁夏科技厅

各市、县(区)科技局,有关单位:

  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改进科技项目组织管理方式,整合优 势创新资源解决关键核心技术难题,提高创新体系整体效能,自 治区科技厅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项目"揭榜挂帅"实施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1 年 7 月 7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项目"揭榜挂帅"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科技项目组织管理方式改革,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机制,充分利用区内外优势创新资源解决自治区关键核心技 术难题,提高创新效率,增强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项目"揭榜挂帅"是指通过征集需求、发布榜单,坚持不论资历、不设门槛,调动全社会力量开展关键核心技 术攻关的一种新型科研组织管理方式。

  第三条 "揭榜挂帅"项目须聚焦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生态保护、民生保障等关键核心技术需求,突出重大共性技术突破和 重大创新产品研发,支撑自治区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揭榜挂帅"项目管理遵循公开公正、竞争择优、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揭榜挂帅"项目征集、发榜、立项、管理,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揭榜挂帅"项目组织实施主要包括需求征集、论证遴选、发布榜单、揭榜对接、实施管理等关键环节。

  (一)需求征集。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长年征集重点产业发

  展、生态保护、民生保障等关键核心技术需求,定期筛选择优发 布。发榜方(技术需求方)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报技术 需求,需求内容应明确拟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核心指标、时限 要求、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及揭榜方需具备的条件等。

  (二)论证遴选。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对发榜方申报的技术 需求进行初选,对符合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生态保护、民生保 障等关键核心技术需求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必要时进行实地 考察,重点遴选出影响力大、带动性强、应用面广,产业发展急 需、应用导向鲜明、最终用户明确的重大关键核心技术需求。

  (三)发布榜单。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根据专家论证意见, 会同发榜方研究确定榜单,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贤揭榜。

  (四)揭榜对接。区内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研发实力的高 校、科研机构、企业等揭榜方(技术提供方)按照榜单要求,单 独或联合其他单位共同揭榜,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报项 目实施方案及相关材料。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对揭榜方的基 础条件、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项目经费预算等进行论证,择优 推荐揭榜方与发榜方对接洽谈,确定揭榜单位,签订技术合同。

  (五)实施管理。成功揭榜并签订技术合同的"揭榜挂帅"项目,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发布揭榜公告,并与发榜方签订项目合同(任务)书,纳入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统一管理,项目完成后, 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进行验收。

  第六条 发榜方应是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重大技术需求和研发投入能力的企事业单位。涉及行业发展的重大公益性、 应急性技术需求,可由自治区行业部门委托符合发榜方条件的相 关单位进行发榜。

  第七条 揭榜方与发榜方不能为同一单位或存在隶属关系, 不存在关联交易。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发榜方是企业的"揭榜挂帅"项目,以发榜方投入为主,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按照项目投入总额给予发榜方 30%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 1000 万元,分两次拨付。在首次拨付财政资金之前,发榜方向揭榜方支付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项目投 入总额的 30%。发榜方向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提供资金拨付凭证和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后拨付补助资金的 70%,待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拨付 30%。发榜方是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的重大公益性、应急性"揭榜挂帅"项目,由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给予全额资助,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一次性拨付发榜单位。"揭榜挂帅"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 3 年。

  第九条 发榜方和揭榜方均需具有良好的科研诚信和社会信用,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未被列入联 合惩戒名单。

  第十条 发榜方须承诺并有能力保障"揭榜挂帅"项目研发投入,且能够提供项目实施的支持条件,在项目研发成功后能率先在本单位应用或在相关行业牵头推广取得的科技成果。

  第十一条 发榜方和揭榜方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在技术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避免产生知识产权 纠纷。

  第十二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客观原因或不可抗力导致项目任务无法按期完成的,揭榜方须与发榜方达成一致意见,经 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延期实施或终止项目。项 目终止实施的,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审 计,收回已拨付的剩余财政科技资金。

  第十三条 因发榜方或揭榜方主观原因造成项目终止的,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技术、财务、法律等专家 进行审查论证,形成论证结论,明确相关责任,收回已拨付的财 政科技资金,并酌情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或故意串通骗取自治区财政科技资金的,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严肃查 处,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8 月 1 日施行,有效期至 2024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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