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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11-27 09:14        发布单位:宁夏科技厅

  一、《办法》制定背景

  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在健康宁夏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自治区科技厅、卫生健康委对《宁夏回族自治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发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简称《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自治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的内容和原则。

  1.中心建设的内容:明确中心是面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疾病防治需求,以临床应用为导向,以我区临床诊疗水平领先的医疗卫生机构为主体,以协同网络为支撑,开展临床研究、协同创新、学术交流、人才培养、新药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推广应用的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自治区科技创新基地。

  2.中心建设的原则:坚持择优遴选、重点支持、绩效评估、动态管理的原则。

  (二)明确了管理部门、依托单位、中心的主要职责。

  1.自治区科技厅、卫生健康委是中心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包括:研究制定支持中心建设和发展的相关政策;负责中心的审核批复、调整和撤销。组织开展对中心绩效评估,指导中心健康发展;集成相关优势资源,在科研项目、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国际合作、重点学科建设等方面支持中心建设和发展。

  2.依托单位主要职责:依托单位是中心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的责任主体,为中心建设提供人、财、物等相应的条件保障,保证中心正常、高效运行;确定中心主任人选,建立健全中心组织机构;建立健全中心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中心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

  3.中心主要职责:紧密围绕本领域疾病防治的重大需求、发展趋势和临床研究中存在的共性技术问题,提出发展规划和研究方向,开展本领域疾病的发病机理、诊断、治疗和预防研究;加强与国内外医疗机构的交流与合作,积极争取成为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中心或网络成员单位,引进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高端人才、技术和资源,提升自治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水平和能力;培育临床研究领军人才、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加快医疗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临床应用,提高自治区临床医学水平及医药科研能力;开展临床防、诊、治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和应用评价,开展诊疗规范和疗效评价研究,开展基础与临床紧密结合的转化医学研究,探索开展大规模、多中心的循证评价研究等,搭建健康医疗大数据、样本资源库等临床研究公共服务平台;积极与市、县(区)医疗机构开展合作,搭建协同创新网络,引导市、县(区)医疗机构成立自治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中心,开展面向基层的临床研究成果推广应用,提升全区本领域疾病诊疗技术水平。

  (三)明确了申报自治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依托单位基本条件。

  1.依托单位须是在宁夏区内注册、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全区领先特色临床专科的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创新氛围深厚,管理科学规范,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能够对中心的发展方向、规划等提供指导。

  2.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学术影响和诊疗技术方面位居区内前列,得到同行公认。具有承担国家和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的能力。在解决申报领域关键技术问题、提升卫生健康保障水平等方面成效显著。

  3.能够为中心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科研用房100平方米以上,近5年新增科研仪器、设备及软件等资产原值总额300万元以上。具备病例床位资源、生物样本资源和伦理审查条件, 中心所属专科的病床数不低于30张,依托单位每年投入该中心的科研资金不低于30万元。

  4.拟建的中心拥有较高水平的医学临床研究和诊疗队伍。中心主任应是区内学术水平高、科研能力强、临床经验丰富、在本领域有较大影响力的专家,具有正高级职称;中心正高级职称医师人数不少于3人,科研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中心每年面向基层卫生人员开展技术培训;与其他医疗机构开展广泛的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

  (四)明确了自治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管理要求。

  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应配有专职管理人员、专用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根据研究目标和建设任务,探索适合自身特点的组织模式、运行机制,建立完善管理制度。鼓励中心多渠道筹集科研和建设经费。中心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对中心战略规划、研究方向、重点任务及协同网络建设等提供咨询指导。中心应严格按照自治区政府科技资金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规范使用平台建设、科研项目等支持经费,坚决杜绝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年底前,对年度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撰写《宁夏回族自治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经依托单位审核签章后,报送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将对中心的建设运行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五)明确了自治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评价机制。

  绩效评估由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采取中心自评、专家评议、现场考核和综合评价等方式。重点包括研究成果、组织管理、条件保障、资源整合、交流协作、人才培养、临床转化、技术推广服务等内容。绩效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同等条件下在科研项目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对评估结果不合格的,予以通报并责令在6个月内进行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销,其依托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该领域的中心。

  三、政策咨询途径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社会发展科技处

  联系电话:0951-5032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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