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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10-16 15:20        发布单位:宁夏科技厅

  科学技术奖励是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长期坚持的一项科技政策和制度,是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具体体现。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我区科学技术奖评审质量,自治区科技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奖励细则》)。

  一、制定背景

  《奖励细则》制定遵循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借鉴了相关省区先进经验和做法,充分听取了自治区相关部门的意见及建议,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国办函〔2017〕55号)和《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国科奖字〔2017〕43号)要求,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6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7号)规定,进一步细化了科技奖励相关规定,使科技奖励评审更加规范、科学、公平、公正。

  二、主要内容

  一是规范奖励对象。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研究、技术发明、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高新技术产业化及软科学研究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组织,同时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突出科技贡献价值导向。

  二是扩大了奖励范围。科技奖励项目不再局限于自治区内的科学技术成果,区外科技人员在我区实施的科技合作项目成果,也可提名自治区科学技术奖,鼓励了优秀的科学技术成果在我区实施或应用推广。同时明确对外科学技术合作奖应由区外(境外)科技人员或单位主持开展,区内科技人员或单位参与,进一步优化了东西部科技合作的创新氛围。

  三是规范了科技奖的设立。明确了自治区政府所属部门、市、县(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同时鼓励区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面向社会设立经常性科技奖。

  四是科技奖励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自治区科学技术奖项目实行“四公示”制度,即: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公示、形式审查公示、初评结果公示、终审结果公示。同时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处理制度,将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非实质性异议情形分别处理,规范了异议处理工作程序。

  三、主要特点

  一是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改革现行由科技人员申请报奖、推荐单位筛选推荐的方式,实行由专家、组织机构和相关部门提名的制度,并明确了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资格和提名条件。提名资格主要包括三类,分别是专家、组织机构和机关部门。提名条件根据不同提名者分别规定,如部门和机构提名的奖种和数量不限;院士可独立提名,获得过国家和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区内部分完成人,须3人联合提名;区内具有二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须5人联合提名等,拓宽了科技奖励的申报渠道。

  二是实行按照提名等级标准进行评审。改革现行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等级由专家打分确定的方式,实行按等级标准提名、独立评审表决的制度。提名一等奖的项目评审落选后不再降格为二等奖,提名二等奖的项目评审落选后不再降格为三等奖。但提名二、三等奖的项目,在评审过程中,经专家一致认为特别优秀的,可以提升一个等级。

  三是细化了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定标准。针对自治区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对外科学技术合作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不同奖项,分别就技术开发类、社会公益类、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类、成果转化与推广类等不同类别项目细化了评定标准,突出了以创新能力、创新质量、经济社会效益、实际贡献为主的价值导向,使科技奖励评审更加科学合理,操作性强。

  四是强化了科研诚信管理。明确了参与科技奖的提名单位、专家、申报者和工作人员,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技奖的,视情节采取通报批评、暂停、取消或撤消科技奖励,记入宁夏科研信用数据库,并依纪依规给予处理。

  四、政策咨询途径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规划与基础研究处

  联系电话:0951-503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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