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1970-01-01 08:00 发布单位:来源网络
摘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中宁县农业灌溉末级渠系水价调整执行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报请县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宁县农业灌溉末级渠系水价调整执行方案
为了落实好《中宁县农业用水价格调整方案》(中宁政办发〔2020〕41号)文件精神,建立良性的供水价格运行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有效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促进农业节水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中宁县农业灌溉末级渠系水价调整的执行方案。
一、水价执行原则
按照“动态调整,一次定价,分步实施”的原则,分别于2021年和2024年分两次调整农业用水价格,最终实现节水增效和水管单位自我维护自我发展能力。
二、水价执行范围
七星渠灌区(含高干渠、柳青渠、康滩渠、南北渠)、跃进渠灌区、红寺堡灌区、固海灌区(含同心系、固扩系)、喊叫水和徐套地区(含原兴仁供水)、马塘灌区、北滩长鸣灌区内所有农业、水产养殖业、生态、旅游、城镇和工矿企业等用黄河水。
三、水价执行标准及时间
1.标准:执行中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宁县农业用水价格调整方案的通知》(中宁政办发〔2020〕41号)。(见附件1)
2.时间: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四、配水定额
配水定额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用水户实际作物种植面积和种类,依据自治区有关行业用水定额标准予以确定。(见附件2、附件3)
五、水费征收管理和使用
水费分别由各管理处(本灌区的)和水务局(县管5条支干渠)一年分夏秋灌和冬灌两次结算,实行“统一征收,分级使用管理”的办法,由乡镇农民用水协会征收,按照工程管理权限,干渠水费直接缴相应的干渠管理处;5条县管支干渠和全县末级渠系水费缴至县财政局农业水费专用账户。财政局依据水务局提供的各灌区水量水费结算文件,将5条支干渠水费划拨到水务局,用于县管渠道的运行管理维护;末级渠系水费的50%返还到相应的乡镇农民用水协会,用于协会管理人员工资;末级渠系水费的25%返还到相应的乡镇农民用水协会,用于田间小型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及办公费;末级渠系水费的25%返还水务局,用于节水奖补和精准补贴。
六、节水奖励及超定额用水价格
1.执行超定额加价政策。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7〕9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行业用水定额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0〕20号)、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卫政办发〔2017〕140号)和中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宁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宁政办发〔2019〕69号)相关要求,为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促进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和节约用水,对超定额用水一律实行累进加价收费,超定额用水20%(含20%)以内部分按终端水价的1.4倍收费,超定额用水20%以上部分按终端水价的3倍收费。同时,农业用水超定额以上部分按《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标准征收水资源税。收取的超定额用水水费由财政局按各50%的比例返还到各管理处和水务局用于节约用水奖励资金。
2.实行节水奖励机制。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节水奖励办法,年终由水务局负责,根据各协会运行管理状况及节约用水情况考核后,予以奖励。
七、精准补贴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中重点任务的第(六)项(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第2条,“政府统筹整合水资源费、水权转换费、水权交易费、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非农业供水利润、财政补助和社会捐助等各类资金,落实农业用水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的规定,由县财政每年预算200万元,对已建成的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区,能够严格按照设计方案中规定的灌水方式进行灌溉,实现“测控一体、水肥一体”的,且使用效果达到工程设计预期目标,由水务局和农业农村局进行考核,县财政局依据考核结果予以补助5元/亩,确保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充分发挥作用,提高用水户主动节水的意识和积极性。
八、要求
1.依法分配用水指标。按照自治区水利厅分配我县的用水量指标,参考黄河水资源使用权确权数,依据“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同比例进行增减的原则,依法分配各用水单位的用水指标,供水单位据此配水,根据实引水量和定额配水指标结算水费。
2.据实核实灌溉面积。灌溉面积是农业灌溉工作各环节合理科学运行的核心,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开展灌溉面积核实,如实申报灌溉面积和作物种植类别,做到合规灌溉,公正水费,切实减轻农民不合理的水费支出。
3.加强供用水过程管理。严格履行灌域间指标调剂和新增用水指标行政审批程序,供水单位不得擅自超计划供水,坚决抑制不合理的用水需求,凡新增用水户向供水单位申请供水的,用水户必须向供水单位提交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申请项目的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批复意见及同意供水书面通知,不履行上述规定的,供水单位一律不得供水。各地已建成的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区,一律按照节水定额配水,配水入蓄水池,水管单位不得向项目区渠道配水实施大田灌溉。
4.强化水费收缴管理。水费缴纳实行“统一征收、分级管理使用”的办法,本灌域内的任何用水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水费,否则供水单位有权停止供水;流转土地的灌溉水费以所属的乡镇农民用水协会为主进行缴纳;各乡镇农民用水协会必须分灌区、分村建立水费台账,健全协会管理人员工资台账,健全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台账。
5.强化宣传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水管单位要提高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认识,政策宣传做到家喻户晓,监督指导乡镇农民用水协会加强田间的灌溉管理工作,做好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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