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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十佳创新人物评选办法

发布时间:1970-01-01 08:00        发布单位: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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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眼构建具有西安特色的创新驱动发展体系,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褒扬在追赶超越中锐意进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中取得重大突破、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方面事迹突出的创新人物,充分运用榜样力量带动形成尊重创新、尊重创造的正确导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二条 “西安市十佳创新人物”每年评选一次,我市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科技工作,有标志性创新成果且对西安科技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在职人员,均可报名参评。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三条 参选的创新人物申请人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恪守职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社会责任感强、热心公益事业,公众形象良好。

第四条 参选的创新人物申请人应当近3年在西安市有标志性的创新成果,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技术发明奖获得者;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或西安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且排名前三;获奖成果在西安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在我市企业任董事长或总经理或技术总监或相应职务。所在企业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行业或产业链有示范引领作用。对企业战略、产品结构、组织架构、营销模式等方面带来创造性改变,并已经取得了市场回报。企业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标准。

 

第四章 申评程序

 

第五条 “西安市十佳创新人物”的评选采取单位推荐制。推荐单位应提供完整申报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及电子文档,纸质材料需原件加盖公章。

第六条 各区县、开发区,驻市高校院所负责本辖区、本单位“西安市十佳创新人物”推荐工作,每个推荐单位推荐人数不超过2名;市级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西安市十佳创新人物”推荐工作,每个推荐单位推荐人数不超过1名。

第七条 “西安市十佳创新人物”的申报评选活动由市科学技术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西安市十佳创新人物”评选结束后,拟表彰名单由市科学技术局在西安科技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的由市科学技术局报请市委、市政府进行表彰。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学技术局进行复核,不能通过复核的取消表彰资格,并按照评审情况依序递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已获表彰的“西安市十佳创新人物”,使用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资格、荣誉的,由市科学技术局报请市委、市政府撤销其称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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