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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热点事件

发布时间:2020-01-16 09:14        发布单位: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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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保护:力度加强,成效显著

  2019年,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力度不断加强,保护水平不断提升,成效显著。

  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下称《意见》),这是首次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出台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意见》主要以2022年、2025年为重要时间节点,从保护实际效果、保护能力建设、保护体系建设、社会感知和认同等方面确定工作目标。《意见》提出,力争到2022年,侵权易发多发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权利人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的局面明显改观。到2025年,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达到并保持较高水平,保护能力有效提升,保护体系更加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作用得到更加有效发挥。

  2019年,在行政执法、保护体系建设、地理标志保护等方面推出了新举措,出台了新规定,取得了新进展。

  为加强商标、专利行政执法技术支撑,切实提高商标、专利侵权判定能力和水平,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验鉴定技术支撑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广东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等入选首批22家试点单位,将开展为期一年的试点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印发《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等,进一步加强专利权保护,提高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效率与水平,加快推进专利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扎实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思路,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数量达到26家。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开展知识产权执法“铁拳”行动,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办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3.9万件,同比增长13.7%。

  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统一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开展地理标志资源普查和专项整治,印发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开通地理标志电子申请保护平台。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和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有关标志的保护。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签署长三角区域知识产权执法协作协议,湖南、陕西推动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安徽建立春茶地理标志保护名录,江苏、北京、上海开展重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生产地、销售地和流通地联动保护。

  华为VS三星:两强和解,合作共赢

  2019年5月14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广东高院)诉讼调解,华为公司和三星公司在专利技术许可谈判中取得重大进展,两家公司在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侵权纠纷系列案中达成全球和解,就全球范围内的标准必要专利交叉许可问题达成框架性的《专利许可协议》。至此,两家公司的专利诉讼大战终于落下帷幕。

  自2011年以来,华为公司与三星公司就专利交叉许可问题发生了多起冲突,双方也进行了多次谈判,但一直都没有实际性的进展。

  2016年5月,华为公司分别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和美国加州北区法院对三星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三星公司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关损失。2018年1月,深圳中院就华为公司起诉三星公司侵犯知识产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三星公司在我国生产、销售的4G智能终端产品侵犯华为公司的两件专利权。三星公司不服,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在美国,三星公司反诉华为公司滥用专利违反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该案于2018年9月在美国联邦巡回法院审理。由于此前双方已在美国市场达成和解,上述案件已陆续撤销。

  2016年6月27日,华为公司再度以专利侵权为由将三星等公司共同诉至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泉州中院),索赔8050万元。2017年4月,泉州中院一审认定三星20余款移动终端产品构成专利侵权,赔偿华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050万元。随后,华为公司和三星公司均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建高院)提起上诉。福建高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除对停止侵权部分进行部分调整外,其他均维持一审判决。

  2016年7月,三星公司针对涉案专利于向原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原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作出驳回三星公司的请求、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审查决定。三星公司不服,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随后,双方又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2018年10月,北京高院终审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统计,两家公司先后在我国和有关国家和地区提起诉讼40余件。

  两家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将有利于推动当事人在全球通信领域的合作发展,这也有助于加快整个通信行业产品和技术标准的迭代更新。两家公司就全球范围内的标准必要专利交叉许可问题达成框架性的《专利许可协议》,能够降低各自的专利技术获取成本,从而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实现对未来产品的技术研发,尤其是5G手机等。

  王老吉VS加多宝:广告之争,喜忧参半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的一纸判决,长达5年的王老吉与加多宝广告语之争终于尘埃落定。最高院终审判决武汉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下称武汉加多宝)立即停止发布包含“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广告词的广告,赔偿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广药集团)、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下称王老吉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同时认定加多宝“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等相关广告,不构成虚假宣传,驳回广药集团、王老吉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3年,因认为武汉加多宝在《潇湘晨报》发布的“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的广告语涉嫌构成虚假宣传,广药集团和王老吉公司将武汉加多宝、湖南丰彩好润佳商贸有限公司(下称湖南丰彩公司)等诉至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长沙中院)。2015年9月,长沙中院一审认定武汉加多宝发布相关广告词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向广药集团、王老吉公司赔偿经济损失902.3万元。

  随后,双方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后,赔偿金额减少为600万元。

  因不服二审判决,武汉加多宝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终审判决武汉加多宝立即停止在《潇湘晨报》上发布包含“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的广告,赔偿广药集团、王老吉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湖南丰彩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包装上印有“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加多宝”广告语的加多宝凉茶。

  2014年,因认为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广东加多宝)“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等广告语涉嫌构成虚假宣传,广药集团将广东加多宝等告上法庭,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广州中院)一审判决广东加多宝立刻停止使用涉案广告语,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万余元。

  广药集团与广东加多宝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广东高院)提起上诉,广东高院最终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随后,广东加多宝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日前,最高院终审认定广东加多宝在商标许可合同终止后,为保有商标许可期间对红罐凉茶商誉提升所做的贡献而享有的权益,将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的基本事实向消费者告知,主观上并无明显不当,使用上述广告语并未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构成虚假宣传。据此,最高院撤销了原审判决,驳回了广药集团的诉讼请求。

  最高院通过再审对该系列案作出了终审判决,给出了权威结论,让加多宝和王老吉持续多年的广告语之争划上句号,对厘清市场参与者之间的行为边界具有重大意义,对于市场主体如何进行有序合法的竞争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企业要拥有自己的自主品牌,做好商标品牌布局,否则就是在为他人做嫁衣;在做广告宣传时一定要严守法律的底线,不能使用会让相关公众产生误解的广告宣传语,自觉规范广告用语,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CRH:商标争夺,愈演愈烈

  我国高铁自问世以来,因其方便、快捷、舒适受到乘客青睐,成为中国创新的闪亮名片,CRH也随之成为中国高铁的象征。然而,CRH的商标申请之路频频受阻。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于2004年提出“CRH”商标(下称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于2009年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广告、市场研究、拍卖等第35类服务上。

  2017年2月,英国老城堡集团服务有限公司(下称老城堡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原商标局)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2017年10月,原商标局作出了对诉争商标不予撤销的决定。老城堡公司不服原商标局的决定,于2017年11月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由于诉争商标并未在2014年2月8日至2017年2月7日期间在第35类广告、市场研究、拍卖等服务上进行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遂作出第5131441号“CRH”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下称被诉决定)。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不服被诉决定,将原商标评审委员会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诉称,基于我国国情和历史因素,其虽然作为诉争商标的权利主体,但实际使用人却为中国铁路总公司及下属单位,故后者对诉争商标的使用即可视为对诉争商标的使用;诉争商标作为中国高速铁路建设和运营的第一品牌,已在宣传和使用方面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若被撤销,必将带来巨大损失,请求法院撤销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决定,并判令其重新作出决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确认诉争商标系由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申请注册,由于其与青海路兴公司广告分公司、甘肃金轮公司、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关联关系,故青海路兴公司广告分公司、甘肃金轮公司对诉争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的商业使用,因此诉争商标的使用属于原告的主动、真实、合法、公开的商业使用。据此,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决定,要求原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

  一审判决作出后,老城堡公司就该案提起上诉。

  商标“撤三”制度的建立是为了避免有限的商标资源被闲置浪费,给在后需要使用商标的企业扫清障碍的机会。企业在经营中应当重视商标使用证据的保存及管理,避免商标在遭遇“撤三”申请时因无法提交充足的证据而被撤销。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能否成功捍卫“CRH”商标,让我们拭目以待。

  京东VS天猫:“双十一”之争,花落谁家?

  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京东公司)因不服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京东双十一”等商标无效的裁定,将其告上法庭,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下称阿里巴巴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双11”购物狂欢节刚刚结束,一场被外界称为“京东VS阿里”的商标大战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演。

  数十位媒体记者与人大代表应邀旁听庭审,原、被告及第三人围绕“双十一”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以及是否会构成近似引起混淆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据了解,京东公司自2013年开始申请注册了第15566477号、第15566498号、第15566606号“双11.双11及图”商标,第13543909号“京东双十一”等商标(下称诉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38类“电视播放”和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

  阿里巴巴公司从2011年开始申请注册“双十一”商标,其已经在第35、38、41等多个商品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双十一”“双十一狂欢节”“双十一网购狂欢节”等商标。2017年7月26日,阿里巴巴公司对诉争系列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诉争系列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双十一”“双11”等商标(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请求宣告诉争系列商标无效。

  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诉争系列商标与阿里巴巴公司在先注册的“双十一”“双11”等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据此裁定诉争系列商标或无效或在部分服务上无效。

  京东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京东公司诉称,“双十一”作为商标使用在本类别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阿里巴巴公司的在先商标缺乏显著性,诉争系列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诉争系列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阿里巴巴公司认为,京东公司在实际经营中非法使用“双十一”标识,使消费者误认为与其“双十一”品牌存在关联,京东公司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公平诚信的原则,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京东公司主观上存在明显“搭便车”的恶意。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有两大争议焦点:一是“双十一”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二是诉争系列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是否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双十一”已成为电商平台销售的重要节点,拥有一块亮眼的“双十一”金字招牌,对电商平台而言具有无比的吸引力。正因如此,京东公司、阿里巴巴公司的“双十一”商标大战,显得意义非凡,该案的走向不仅关乎涉案的国内两大电商巨头,更将决定“双十一”商标的最终归属,对规范电商平台使用“双十一”标识产生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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