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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风高发季节,受灾企业该如何进行“税收”自救呢?

发布时间:2016-07-19 00:00        发布单位: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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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是台风高发季节,台风带来的狂风暴雨有可能导致部分企业工厂、车间、仓库进水,造成不小的经济损失。那么如果企业受灾发生损失,该如何进行税收自救,把损失降到最低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先行税收法律、法规中适用于灾后自救和恢复生产的有关具体税收政策。



增值税之一
政策规定:受灾企业因受灾发生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存货等损失,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依法抵扣。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具体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因此,纳税人的自然灾害损失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已抵扣的不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增值税之二
政策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
具体说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抵扣,要求继续抵扣的,纳税人在每年4月30日或9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增值税之三
政策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施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



企业所得税之一
政策规定:企业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后,可以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具体说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按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在税前扣除。企业应逐项(或逐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专项申请报告表,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相关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资料的完整性和相关性进行审核。

企业所得税之二
政策规定: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
具体说明: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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