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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年创新型产业集群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09 15:19        发布单位: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扎实推进高新技术产业“补链强链”,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关于深入推进创新型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科火字〔2020〕85号)和《创新型产业集群评价指标体系》,我中心将面向国家高新区和部分国家战略区域开展2022年创新型产业集群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1.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2.京津冀、长三角一体化、粤港澳大湾区、成渝经济圈、西部大开发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等国家战略区域的地市级科技主管部门。

  二、申报产业领域

  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相关服务业等促进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强化国家安全保障或参与高水平国际竞争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细分领域。

  三、申报条件

  1.申报创新型产业集群的产业需符合国家战略发展需求,纳入省级政府或部门的产业发展规划,同时纳入地方政府或高新区的年度工作计划。

  2.申报创新型产业集群的产业应为所在地的主导产业。主导产业营业收入需大于300亿元,国家高新区主导产业营业收入占比不低于30%;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占比大于3%。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可适当放宽。

  3.本年度一个申报主体只能申报一家创新型产业集群,原则上一个国家高新区不多于两家创新型产业集群。

  四、申报方式

  1.2022年创新型产业集群申报工作通过科技部火炬中心综合业务办理平台(/,以下简称“综合业务办理平台”)线上申报。

  2.请各有关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创新型产业集群申报工作,自9月28日起按分配账号(见附件1)登录综合业务办理平台,为有意愿申报创新型产业集群的地市级科技主管部门或国家高新区分配账号。

  3.请各申报单位于9月30日-10月17日通过综合业务办理平台在线填写创新型产业集群申报书(见附件2)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报书要求内容详实、数据准确、论证充分。

  4.请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于10月28日前完成对本辖区内申报单位申报材料的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提交至火炬中心,同时需上传加盖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公章的推荐函至综合业务办理平台。推荐函需写明审核过程和推荐理由。

  五、其它要求

  1.我中心将组织专家对申报集群进行评议论证,论证通过后纳入创新型产业集群管理评价体系。

  2.符合条件的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可申报创新型产业集群,原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资格自动取消。

  3.已有创新型产业集群如更换主导产业需重新申报,论证通过后按新的创新型产业集群纳入管理评价体系。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新?孙翔宇

  电话:010-88656276?88656275


附件:1.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创新型产业集群账号



      2.创新型产业集群申报书(2022)


(此件主动公开)



科技部火炬中心


2022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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