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1-10 10:00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银保监会、证监会:
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证券期货业、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1〕65号),自2021年1月1日起,银保监会恢复征收银行业监管费、保险业监管费,证监会恢复征收证券期货业机构监管费;对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开市之日起收取证券业务监管费。现将相关监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银行业监管费(包括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保险业监管费(包括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证券期货业机构监管费收费标准暂按照暂免征收政策出台前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证监会对北京证券交易所征收的证券业务监管费执行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同的征收标准。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将会同你部门对相关收费标准进行全面评估,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2021年12月30日
您感兴趣的政策:
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全区科创投入 持续扩量增效行动实施方案》和《深入开展创新 发展支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4/06/24
2024/07/02
党代会报告这样部署科技创新工作 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打造科技创新高地
2022/06/23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教育厅 科技厅 财政厅 市场监管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 《贯彻落实〈制造业可靠性提升实施意见〉 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3/10/07
2022/06/03
Copyright © 2018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力促进中心 版权所有 宁ICP备11000235号-3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7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