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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报2022年教育强国推进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建议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01 09:36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抓紧做好202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21〕994号),请你们在前期工作基础上,抓紧编报2022年教育强国推进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建议方案。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项目遴选原则

  (一)请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十四五”时期教育强国推进工程实施方案》《教育强国推进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以下分别简称《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要求,遴选符合支持范围、支持方向等要求的建设项目。

  (二)义务教育、学前教育项目,请报送规模投资计划。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项目,请报送具体项目投资计划,项目学校应为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纳入“十四五”教育强国推进工程储备名单的学校。

  (三)优先支持已开工、主体工程未完工的项目。2021年已安排教育强国推进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优质医学院校、优质师范院校、高职院校和应用型本科等类型的在建项目必须全部纳入。新开工项目必须前期工作成熟、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具备开工条件,各地可结合实际提高拟安排新开工项目的前期工作进展要求,确保投资计划下达后能够尽快执行。前期工作不完备的项目一律不纳入申报范围。

  (四)根据“十四五”项目总体安排和项目成熟度等情况,合理有序申报年度投资计划,避免大起大落。地方高等教育、职业教育项目2022年申报额度原则上分别控制在“十四五”剩余预计支持额度的30%以内。巩固基础教育脱贫攻坚成果项目可根据项目储备情况申报,力争提前完成相关任务。中央高校“双一流”建设项目每校申报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

  (五)投资计划建议方案要区分轻重缓急,按先后次序对具体项目进行排序。

  二、资金安排

  (一)基础教育项目切块下达投资计划,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职业教育、高等教育项目按项目下达投资计划。

  (二)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和限额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突破。

  (三)严格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地方建设资金,严格防范由此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地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得申报。各地上报的投资计划建议方案文件中需注明:“经认真审核,所报投资计划符合我省(区、市)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不会造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三、其他要求

  (一)各地投资计划建议方案,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商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研究确定。中央高校“双一流”建设项目由高校主管部门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做好统筹衔接。

  (二)认真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办投资〔2015〕309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264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使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加强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5〕2942号)。所有申报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确保入库项目信息无误并与纸质文件完全一致。申报投资计划的项目要由“年度投资计划”库推送,并准确填写申请资金年份等信息。

  (三)投资计划建议方案要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规模、投资安排,填报投资计划建议方案表(附件1,该表必须从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的年度投资计划编报区选择“202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表”进行打印,不得更改),同时填报绩效目标表(附件2)。职业教育、高等教育项目在报送投资计划建议方案时需随附项目批复文件、资金承诺函等单行材料。请一并将所有上报材料扫描成PDF电子文档通过全国发展改革系统纵向网报送。

  (四)上报投资计划建议方案时,应明确每个项目的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切块下达的投资计划,项目(法人)单位先明确为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业务处室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业务处室,日常直接监管责任单位先明确为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分解下达投资计划时,应对分解后的具体项目逐一明确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项目责任人应是项目单位相关领导,监管责任人应是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的相关领导。明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应经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认可。

  (五)请各地、各部门抓紧开展工作,确保在2021年11月10日前,将年度申报投资项目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推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并同步报送投资计划建议方案和所附单行材料等纸质正式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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