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6-30 11:37 发布单位:财 政 部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配合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关于推动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租金减免政策的落实,简化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的会计处理,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等,我部制定了《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
为落实企业会计准则持续趋同和等效,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作为出租人不适用本规定。除上述要求外,本规定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 政 部
2020年6月19日
您感兴趣的政策:
一图读懂|《中国工程科技发展战略宁夏研究院 战略咨询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024/02/27
党代会报告这样部署科技创新工作 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打造科技创新高地
2022/06/23
2024/07/09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2022年自治区中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申领指南的通知
2023/01/20
2022/08/08
Copyright © 2018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力促进中心 版权所有 宁ICP备11000235号-3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7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