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3-02 14:30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现就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28日
您感兴趣的政策: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教育厅 科技厅 财政厅 市场监管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 《贯彻落实〈制造业可靠性提升实施意见〉 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3/10/07
2022/03/23
2023/11/07
2023/12/01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财政后补助办法》的通知
2022/11/08
Copyright © 2018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力促进中心 版权所有 宁ICP备11000235号-3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7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