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7-18 00:00 发布单位:国家财政部
财会[2016]1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适应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需要,规范政府存货、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和《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现予印发,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范围另行通知。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政部
2016年7月6日
您感兴趣的政策:
2024/02/27
2022/05/27
自治区科技厅印发《关于推动宁夏盐碱地 综合利用的科技支撑方案》的通知
2024/01/24
《关于营造更好环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2022/08/12
2023/02/28
Copyright © 2018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力促进中心 版权所有 宁ICP备11000235号-3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7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