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8-22 00:00 发布单位:国家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第一条第一项中的“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包括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以及上述企业、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
二、融资租赁企业,是指经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经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批准开展融资业务试点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8月2日
您感兴趣的政策:
2022/07/04
2024/02/27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2022/12/02
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 科技伦理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
2024/02/28
自治区科技厅印发《关于建立促进科技成果 转移转化长效机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4/05/11
Copyright © 2018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力促进中心 版权所有 宁ICP备11000235号-3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7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