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8-26 00:00 发布单位:国家财政部
财税〔2016〕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继续对光伏发电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本通知规定应予退还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请遵照执行。
2016年7月25日
您感兴趣的政策:
2023/11/07
自治区科技厅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自治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的通知
2023/06/05
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自治区科技成果 转移转化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的通知
2023/06/28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研机构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核定办法》解读
2022/11/14
《关于高水平建设全国东西部科技合作 引领区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2023/02/28
Copyright © 2018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力促进中心 版权所有 宁ICP备11000235号-3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7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