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10-08 00:00 发布单位:国家财政部
税委会﹝2016﹞26号
海关总署:
为了引导合理消费,经国务院批准,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进行了调整,现将进境物品进口税中化妆品的征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中税目3中“化妆品”的名称调整为“高档化妆品”,征税商品范围与征收消费税的高档化妆品的商品范围一致。
二、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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