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2-04 00:00 发布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知发管函字〔2016〕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6〕43 号),经专家评审和集中评定,现确定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16个园区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确定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等19个园区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并原则同意各园区试点工作方案。上述园区示范或试点工作周期为2017年1月至2019年12月。
试点示范期间,我局将加强对试点示范园区的分类指导、项目扶持和跟踪管理,督促落实相关主要工作任务。各有关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要加强对试点示范园区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将试点示范园区作为相关专项工作的推进平台,予以政策倾斜和项目扶持,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试点示范期满后,我局将会同各有关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按照《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示范园区进行复核、对试点园区进行考核验收。
示范园区要在本通知印发6个月内制定并印发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三年工作规划,试点园区要在3个月内正式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工作方案,并将有关文件报送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和我局专利管理司备案;要按照要求上报年度信息统计表、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有关重大事项及时通过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向我局报告;要加强领导、统筹推进,确保各项任务和目标圆满完成,有效发挥知识产权在支撑园区创新驱动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中的重要作用。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6年12月28日
联系人:专利管理司 王明智 徐俊峰
电 话:010—62083113 62086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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