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5-03 00:00 发布单位:国家财政部
财税〔2017〕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
为进一步激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现就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执行。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布。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相关信息,加强协调配合,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2017年5月2日
您感兴趣的政策: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厅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5/01/15
自治区科技厅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自治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的通知
2023/06/05
《关于营造更好环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2022/08/12
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自治区企业研究 开发费用财政后补助的通知
2024/10/29
自治区科技厅印发《关于建立促进科技成果 转移转化长效机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4/05/11
Copyright © 2018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力促进中心 版权所有 宁ICP备11000235号-3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7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