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5-03 00:00 发布单位:国家财政部
财税〔2017〕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3月31日
您感兴趣的政策:
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自治区企业研究 开发费用财政后补助的通知
2024/10/29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 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3/03/13
2024/02/27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杰出科技人才培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3/02/01
2022/10/28
Copyright © 2018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力促进中心 版权所有 宁ICP备11000235号-3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7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