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5-03 00:00 发布单位:国家财政部
财税〔2017〕3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继续支持新疆旅游业发展,现就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新疆国际大巴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和新疆国际大巴扎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从事与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有关的营改增应税行为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4月28日
您感兴趣的政策:
自治区科技厅关于组织申报 2024年度高成长创新型企业的通知
2024/03/15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 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3/03/13
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01/09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杰出青年 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03/21
2024/02/27
Copyright © 2018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力促进中心 版权所有 宁ICP备11000235号-3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7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