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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财政管理绩效考核奖励资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5-09 00:00        发布单位:国家财政部

  财预[2017]56号

  北京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厦门市、山东省、湖北省、深圳市、陕西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2016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表扬激励的通报》(国办发〔2017〕34号)以及《财政管理绩效考核与激励暂行办法》(财预〔2016〕177号),现下达你省(区、市)财政管理绩效考核奖励资金,具体奖励对象及金额见附件,列入201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08结算补助收入”。请你省(区、市)及时将奖励资金下达到获奖励市(州)、县(市、区),督促获奖励市(州)、县(市、区)加强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并将资金分配使用情况于6月30日前上报财政部(预算司)。

  请你省(区、市)以此次表扬为契机,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上来,在改革试点、项目安排、资金分配等方面对受表扬的地区给予积极支持,努力营造干事创业、奋力发展的良好局面。同时,充分发挥受表扬地区的典型示范作用,带动落实好国务院关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各项政策措施,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特此通知。

  财 政 部

  2017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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