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5-22 00:00 发布单位:国家财政部
财会〔2017〕13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现予印发,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执行。我部此前发布的有关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规定与本准则不一致的,以本准则为准。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政部
2017年4月28日
您感兴趣的政策:
2024/07/01
2022/07/06
2025/03/24
2024/06/28
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创新发展市和 自治区创新型县(区)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
2023/07/10
Copyright © 2018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力促进中心 版权所有 宁ICP备11000235号-3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7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