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7-03 00:00 发布单位:国家财政部
税委会〔2017〕10号
海关总署: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新完成原产地标准磋商的6项香港原产商品和27项澳门原产商品,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零关税。具体清单分别见附件1、附件2。
附件:1.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7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2.内地与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7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7年6月29日
您感兴趣的政策: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项目“赛马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2/08/19
2022/10/28
2024/02/27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杰出科技人才培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3/02/01
2023/12/06
Copyright © 2018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力促进中心 版权所有 宁ICP备11000235号-3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7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