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8-30 00:00 发布单位: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6〕42号)的规定,经审定,“大中”等28艘中资“方便旗”船舶可享受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具体船舶清单见附件。
附件:第二批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资“方便旗”船舶清单.xlsx.xlsx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17年8月1日
您感兴趣的政策:
自治区科技厅印发《关于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3/04/17
一图读懂|《中国工程科技发展战略宁夏研究院 战略咨询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024/02/27
《关于高水平建设全国东西部科技合作 引领区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2023/02/28
2022/11/24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研机构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核定办法》解读
2022/11/14
Copyright © 2018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力促进中心 版权所有 宁ICP备11000235号-3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7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