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1-15 00:00 发布单位:财政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分别列示持续经营损益和终止经营损益。企业可以参考以下格式对合并利润表中的净利润部分进行列报:
项 目 | 本期金额 | 上期金额 |
……(略) | ||
四、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
(一)按经营持续性分类: | ||
1. 持续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
2. 终止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
(二)按所有权归属分类: | ||
1. 少数股东损益(净亏损以“-”号填列) | ||
2.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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