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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补助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9-27 10:46        发布单位:宁夏科技厅

  近日,自治区科技厅联合财政厅印发了《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补助暂行办法》,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以下简称“中试基地”)是支撑引领产业链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重要平台。按照《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和《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宁政办规发〔2020〕15号)要求,为引导和支持各类园区以及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行业骨干企业依托优质科技创新资源,建设通用性或行业性中试基地,面向社会提供中试研究服务,促进先进适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自治区科技厅联合财政厅制定印发了《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补助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中试基地的概念和依托主体。

  中试基地是指具有固定场地、设备条件和中试服务能力,围绕新产品创制、概念产品试制等中试需求,主要从事科技成果二次开发实验的服务实体,是支撑引领产业链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重要平台。依托主体主要包括各类园区、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行业骨干企业。

  (二)明确了中试基地补助条件。

  申请补助的中试基地从基础条件、人才团队、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管理制度等方面明确了补助条件。一是申请补助的主体或依托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须在自治区境内注册且正常经营满两年。二是拥有工艺验证、放大生产、产品检测必需的固定场所,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三是拥有本行业必要的通用计量检测仪器和常规实验设备,有承担行业综合性中间试验任务必需的专用设备及配套设施,设备原值应当不低于500万元。四是固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有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中试熟化方案和工艺规程以及控制生产质量的能力。五是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有明晰的对外服务承接程序和合规的收费标准,能够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严格规范服务行为;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六是具有科技成果转化成功案例,近两年中试服务收入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

  (三)明确了中试基地补助程序和补助标准。

  中试基地补助实行长年受理,分批审核。补助标准按不超过中试基地建设投资总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500万元,投资总额不包括土地、厂房等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四)明确了补助资金使用要求、诚信管理等内容。

  获得补助的中试基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政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将中试基地补助工作纳入科研诚信管理。

  三、政策咨询方式

  自治区科技厅成果转化与科技服务处

  联系电话:0951-5032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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