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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企业贷款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1-09-08 10:49        发布单位:宁夏工信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20〕1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0〕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实施“四大改造”推进工业转型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1〕3号)等文件精神,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有效投资,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和平稳较快增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中列入的重点工业项目贷款贴息资金(含节能环保项目贷款贴息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贴息范围

  第四条支持范围

  (一)列入自治区重点工业项目库的清洁能源装备、新型材料、电子信息、绿色食品等自治区重点产业项目,以及围绕工业转型发展实施的结构改造、绿色改造、技术改造、智能改造项目。

  (二)工业领域正在实施的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工业污染防治、节能环保产业等节能环保、安全生产重点项目。

  (三)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年度工作任务,确需支持的重点工业项目。

  上述重点项目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相关程序确定。

  第三章 贴息条件

  第五条申报贴息企业应为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

  第六条申报贴息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产业结构调整方向,项目核准、备案等相关手续齐全,且项目已开工建设。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和已被确认为“僵尸企业”的企业不予贴息。

  第七条项目已纳入统计部门固定资产投资统计。

  第八条按照国家、自治区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且在惩戒期内的,不得申报贴息资金。

  第四章 贴息方式

  第九条工业企业与银行签订合同并落实到位的项目贷款,按照不超过人民银行上一年度12月份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的60%给予贴息,重点产业企业贴息上限每年不超过1000万元,其他企业每年不超过600万元。贷款贴息按项目年度给予补助,同一项目支持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十条年度补贴期限最长计12个月,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贷款天数计算。中长期贷款存续期内每年按当年实际贷款天数计算贴息。

  第十一条单个项目累计借款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的,按项目实际总投资额计算封顶贴息资金。

  第十二条申报贴息的贷款必须是项目建设期内从中国境内银行金融机构取得,并用于项目建设的贷款。

  第十三条同一笔贷款不得重复享受财政贴息。

  第五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四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财政厅印发年度贴息资金申报指南,明确申报范围、申报条件、审核流程和申报材料编制要求等。

  第十五条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银川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发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及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核,核实项目建设内容,并对资料和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将符合条件的项目资料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报送自治区工信厅和财政厅。

  第十六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上报的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支持重点进行审核和筛选。

  第十七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各贷款银行对企业借款合同签订额度、实际放贷额度以及贷款时间予以确认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申报项目备案、核准等审批文件、银行借款合同、借款凭证等资料原件,根据银行确认的贷款信息结合资料审核实际情况,确定企业符合条件的贷款额度及贴息额度,并出具正式审核报告。

  第十九条审核合格的项目,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会同财政厅确定贴息资金支持方案。

  第二十条拟给予贴息资金支持的项目,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且没有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的,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财政厅下达贴息资金计划。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贴息资金由各部门依照职能进行管理。

  (一)自治区财政厅主要负责资金管理,编制、批复、下达预算并拨付资金,审核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审核确定有关预算绩效目标,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相关绩效管理工作。

  (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主要负责项目管理,牵头印发专项资金实施方案或工作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遴选,审核报送的材料和数据,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合理制订项目绩效目标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分解到具体项目单位,具体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

  (三)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项目推荐、拨付资金、项目管理、相关绩效管理等工作,并对所推荐的项目负责。

  第二十二条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申请、审核、管理、使用等相关工作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非法骗取、恶意串通、恶意重复申报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颁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11日。原《自治区工业企业贷款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宁工信规范发〔201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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