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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5-12 11:06        发布单位:宁夏科技厅

  近日,自治区科技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严肃处理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评审环境和风清气正的创新生态。

  《办法》所称请托行为,是指在科学技术活动评审过程中,相关单位或个人以直接或间接、明示或暗示等方式,向评审组织机构、承担机构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等寻求关照、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适用于自治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创新平台、创新团队、科技型企业和科技奖励等科学技术活动中涉及的评审、评估、评价、认定、论证、验收、监督检查等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

  《办法》规定了五类请托行为,明确了自治区科学技术评审活动的承担机构、组织机构等的具体责任。《办法》坚持正面引导和惩戒处理并重,对自治区科学技术活动申请者、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引导科学技术活动申请单位和个人秉持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按照相关科学技术活动评审要求,严肃认真对待评审活动。引导评审专家坚持客观、独立的评审原则和严谨求实的科学精神,认真履行专家职责,确保评审结果公平公正。要求承担评审活动的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严格执行相关评审工作制度,确保评审活动依纪依规有序开展。通过评审活动参与者共同维护公平公正的评审环境,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创新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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