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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03-22 15:32        发布单位:宁夏科技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加快培育一批具有行业竞争优势的科技型企业,根据《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6〕4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小巨人企业的认定对象是创新性突出、示范性显著、经济效益明显,并具有较高成长性和发展潜力的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三条 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认定的重点是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及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农产品深加工、高技术服务等领域。

  第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科技小巨人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市、县科技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申报的企业进行初审和推荐。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科技小巨人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企业取得自治区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1年以上,且未取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二)企业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近一年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3%以上;设有单独的研发机构或研发平台,具有相应的研发条件及设施,建有健全的人才培养(引进)、知识产权转化、创新激励等运作机制和管理制度;企业从事研发和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人数不低于职工总数的8%。

  (三)拥有相应的自主知识产权。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主营业务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知识产权包括已获授权的核心技术专利、软件著作权、新产品证书、新药证书、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技术标准等。

  (四)具有一定的规模和扩张能力。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利润与纳税总额在300万元以上,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产品和技术性服务收入的总和占企业年度总收入的50%以上。近三年销售收入或净利润平均增长率在10%以上,无亏损情况。

  (五)申报企业在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失信行为等负面事件。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申请科技小巨人认定的企业,应向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市、县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自治区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文件等复印件;

  (三)核心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缴税情况证明;

  (五)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六)企业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研究开发经费投入证明材料,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第七条 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申报的企业进行初审,签署推荐意见,并上报至自治区科技厅。

  第八条 自治区科技厅委托第三方科技中介机构进行形式审查、评审组织、考核评估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自治区科技厅对拟认定的科技小巨人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通过公示后印发认定文件、颁发“自治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牌匾。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需要进行重新认定。

  (一)经认定的科技小巨人企业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填报上年度信息表,市、县科技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

  (二)认定满3年的科技小巨人企业,需要按本办法要求,在有效期最后一个年度提出重新认定的申请。

  第十一条 对提供虚假信息、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科技小巨人企业,一经查实,将取消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定。

  第五章 支持方式

  第十二条 首次认定的科技小巨人企业,自治区财政一次性给予最高4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已认定的科技小巨人优先享受科技金融贷款政策支持。

  第十四条 对科技小巨人企业申报的国家、自治区科研项目和创新平台给予优先推荐。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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