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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做好2024年自治区县域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示范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2-26 14:30        发布单位:自治区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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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科技局:

  为推动县域创新发展,进一步强化县域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提高县(区)依靠科技创新发展能力,切实提升县域科技创新水平,全面落实《关于强化县域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示范的实施方案》(宁科资配字〔2023〕58号)部署要求,现就做好2024年自治区县域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示范项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构建目标聚焦、优势互补、协同推进的区县科技创新联动新格局,示范带动县域实现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助力乡村全面振兴,为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科技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目标导向,紧扣需求。围绕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立足县域资源禀赋,聚焦县域特色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和惠民需求,引导各县(区)借助东西部合作,整合科技资源,创新组织管理,发挥科技项目引领作用,加速先进适用科技成果在基层转化落地,示范带动产业高质高效发展,促进科技惠及民生福祉。

  (二)坚持区县联动,构建体系。充分发挥区、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创新联动优势,强化自治区财政资金导向作用,鼓励县(区)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加强企业技术需求征集和凝练,瞄准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求,建立完善区县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三)坚持人才支撑,强化服务。充分发挥科技特派员制度、院地合作和东西部合作等优势,搭建公共服务平台,持续壮大科技特派员队伍,推动科技人才下沉开展科技服务和创新创业,提高县域创新人才保障能力,促进县域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

  (四)坚持示范转化,注重应用。围绕农业、工业、社会发展等领域,引进、转化、应用示范一批权属明晰、先进适用的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引领产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形成一批乡村振兴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示范样板,推动更多科技创新成果加速转化。

  三、支持方向

  (一)助力产业高质量发展。紧扣自治区“六新六特六优”产业和县域优势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围绕特色高值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高效节水、环境保护、新型能源和节能环保等领域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转化,培育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和科技型企业,促进县域产业转型升级。形成主导产业品牌化、高端化、集群化发展新格局,带动县域高质量发展。

  (二)助力乡村全面振兴。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乡村振兴的支撑引领作用,加强农业生产、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人口健康、数字乡村等科技成果转化,拓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服务,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领域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三)助力科技服务创新。鼓励依托规模较大的法人科技特派员培育社会化服务站点或创新联合体,集中开展科技成果示范转化与推广,加强对移民村、后进村公益性科技服务,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科技服务体系。

  (四)助力科技人才培养。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建立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基地,培养本土科技人才。持续深化闽宁协作、东西部科技合作,支持区外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以及已认定外省科技特派员深入农村开展科技服务。

  四、组织管理

  (一)自治区科技厅统筹配置资金,会同县(区)人民政府采取“年度工作方案+项目清单”方式联合实施,负责统筹配置资金、下达立项文件、定期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委托第三方负责、参与项目监督管理、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问题整改、财政资金后续分配和政策优化调整的重要依据。

  (二)县(区)负责围绕特色产业和民生领域发展重点任务,制定并落实《县(区)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示范年度重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确定县域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示范项目立项清单。《工作方案》要切实体现县(区)管理实施县域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示范项目的主体责任。

  (三)县(区)科技局按照《自治区县域科技成果引进示范推广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宁科规发〔2022〕5号)和《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项目管理办法》(宁科规发〔2020〕5号)规定,负责县域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示范项目申报、评审、中期检查、验收等全过程管理工作。项目采取“分类申报、竞争择优”的方式遴选,所有项目均需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县域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示范项目模块进行网上申报、立项、验收(网址:https://gl.nxinfo.org.cn/nxsti/default.html),申报端口开通时间另行通知。评审工作结合实际可采取线上线下方式进行。

  (四)县(区)科技局要提前将拟定的《工作方案》、县域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示范项目拟立项清单和绩效目标表与自治区科技厅相关处室沟通查重。经县(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于4月15日前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县(区)科技局按照科技档案管理要求,将项目资料留档备查,并按要求配合完成年度绩效评价、工作总结等相关工作。

  五、有关要求

  (一)县域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示范项目由自治区科技专项资金和县(区)财政科技资金共同出资支持,6个国家和自治区创新型建设县自治区科技专项资金配置额度280万元,其他县(区)自治区科技专项资金配置额度240万元。县(区)财政配套资金不低于20%。9个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不作配套要求。

  (二)申报单位、申报人、项目实施期限要符合《自治区县域科技成果引进示范推广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

  (三)申报县域科技成果转化单一示范项目或综合示范项目的成果须取得科技成果登记证书,同一成果已经享受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类项目补助的,不再重复支持。对已经大面积推广的科技成果、成果权属不明晰的项目不予支持。单一示范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综合示范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项目资金额度占比不低于30%。其中科技服务类项目不少于5个,用于支持自然人科技特派员深入脱贫村、后进村和企业开展技术、管理、销售、政策等科技服务。

  (五)县(区)科技局要对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开展工作情况进行实地考察,主要考察项目申报单位的运营情况、执行项目基本条件、科技征信情况、安全生产条件等内容,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实并负责。对项目承担单位的资质和拟引进科技成果的适用性进行严格审查。

  (六)申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项目实施内容应符合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

  六、联系方式

  项目咨询:李思颖 0951-5018017 于浩0951-5032832

  荀晓赟0951-5021855

  技术支持:宁夏科技发展战略和信息研究所0951-5011204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4年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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