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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自治区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29 11:48        发布单位:宁夏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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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科技局,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和自治区党委十三届四次、五次、六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2024年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实施‘三个100’科技项目”决策部署,围绕“六新六特六优”等重点产业,聚焦新兴产业培育壮大、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农业绿色高效发展、人民生命健康保障能力提升、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安全生产水平提升等方面重大技术需求与现实短板,转化一批重点科技成果,全力支撑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就2024年度自治区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

  (一)突出重点。聚焦重点产业、关键领域,转化应用一批影响力大、带动力强、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重点科技成果,有效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提高人民卫生健康供给水平。

  (二)技术先进。坚持汇聚国内外先进科技成果为我所用,加大东西部科技合作力度,引进和转化应用一批适用性好、创新性强、成熟度高、技术水平处于行业领先的重点科技成果。

  (三)效益优先。坚持“以效益论英雄”,将项目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作为核心指标,优先支持成果转化应用后产品附加值高、产业带动力强,能够尽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

  (四)支撑有力。发挥重点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中的支撑引领作用,加快构建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产业技术体系、民生改善和社会保障技术体系、生态保护和资源高效利用绿色技术体系。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条件

  1. 申报单位有较强的科技成果转化意愿和能力,在自治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两年未发生重大质量、环保或安全事故,未违反科研诚信相关规定,无严重失信行为。

  2. 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应在自治区内注册满两年,资产和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配套能力,具有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和技术力量。

  3. 申报单位为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技术推广服务等单位的,应具备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力量和必要的支撑条件。

  (二)申报项目条件

  1.项目符合申报指南(附件1)支持方向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的产业、技术政策,技术成熟度高,有明确的转化任务和目标,预期经济社会效益突出。

  2.项目拟转化科技成果权属明晰,应具有相应权利证书或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已进入中试熟化、试生产、产业化开发阶段或有望批量生产、大面积转化应用。引进成果应签署技术合同,区内成果原则上应具有自治区科技成果登记证书。

  3. 申报项目应严格遵守科技伦理、实验动物、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等有关规定要求。涉及农业种业、安全生产等特种行业的,须拥有相关行业准入资格或许可。

  4.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一至两年,最长不超过三年。项目实施起始时间不早于2024年1月。

  5.项目负责人同期主持或参与自治区科技项目数不超过3项,其中主持项目数不超过2项(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类项目同期只能主持1项)。

  (三)项目负责人条件

  1.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行项目经理人(负责人)制度。项目经理人(负责人)应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具备实施项目所必需的组织、管理、协调等综合能力。

  2.项目经理人(负责人)应为项目申报单位在职人员,且保证项目实施周期内在岗在职。

  3.鼓励企业法人代表牵头实施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技术推广服务等单位技术骨干申报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须经所在单位同意。

  4.鼓励项目经理人(负责人)组建涉及技术支撑、资产管理、法律咨询、技术经纪等专业人员参与的转化团队。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方式。登录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技术创新引导计划类”中的“重点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模块,按照格式要求填报《自治区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书》和《自治区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预算书》。申报材料中不得有未经脱密处理的涉密内容。

  (二)申报流程。项目申报书、预算书由申报单位在系统中提交至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或本单位科技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推荐至自治区科技厅。宁东能源化工基地、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区属单位可直接推荐至自治区科技厅。各项目推荐部门将《自治区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推荐汇总表》(附件2)(纸质盖章版一式两份)报送至自治区科技厅,盖章扫描件和电子可编辑版发至邮箱:nxchgc@163.com。

  (三)申报时间。项目实行长年受理,分批审核。根据财政预算执行进度,2024年度第一批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2024年2月29日。

  四、支持方式

  1. 企业牵头承担的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给予项目总投资额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财政资金支持,其余70%由企业配套。项目总投资额指用于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的资金,不包括土地、厂房等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立项后先拨付40%,验收通过后再拨付60%。

  2. 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技术推广服务等单位牵头承担的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立项后依据项目实施进度分年度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参与合作的企业,须按照获拨财政资金与自筹资金3:7的比例进行配套。

  3. 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使用和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科研经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4. 项目牵头单位不得将财政资金拨付区外单位,拨付区内合作单位的资金不超过财政资金的40%。

  五、其他事项

  项目经理人(负责人)、项目申报单位要严格落实自治区科研诚信管理有关要求,均须在项目申报时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严禁剽窃他人科研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伪造材料骗取申报资格等科研不端及失信行为。严格落实审核推荐责任,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项目推荐部门应对项目申报单位的资格条件及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并严格把关。

  六、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0951-8238002/8238005/5020588

  技术咨询:0951-5020580/5011204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4年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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