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2-06 14:26 发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经发局:
根据《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7〕222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原函〔2023〕10号)要求,现就我区2023年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产《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年版)》内新材料产品(相关品种详见附件),且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投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的企业,符合首批次保险补偿工作相关要求,可提出保费补贴申请。承保保险公司符合《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7〕60号)相关要求,且完成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产品备案。
二、申请保费补贴的产品应由新材料用户单位直接购买使用,用户单位为关联企业及贸易商的不得提出保费补贴申请。原则上单个品种的保险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
三、已获得保险补贴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提出续保保费补贴申请。用于享受过保险补偿政策的首台套装备的材料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
四、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企业做好申报工作。保费补贴申请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申报形式采用线上申报,网址。
五、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把关,认真组织做好初审工作,现场核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杜绝骗保骗补等行为,并将企业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于2023年2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另附电子版)报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新兴产业发展处)。
联系方式:魏晗 ??0951-6363947 ???18169089958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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