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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自治区科技中介示范机构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10 10:18        发布单位:宁夏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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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21〕21号)和《关于促进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意见》(宁科成果字〔2020〕1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中介示范机构培育支持暂行办法》精神,为大力培育和发展自治区科技中介示范机构,加快完善区域创新体系,促进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提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效能,现将征集自治区科技中介示范机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

  在自治区境内为各类创新主体提供技术转移、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技评估等服务的人才智力密集、服务专业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的科技中介机构均可申报。

  二、征集条件

  1. 自治区内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独立法人或法人内设机构。

  2. 有固定经营场所和能够满足从业人员办公的场地,具备开展科技中介服务的条件,有稳定的专业服务队伍。

  3. 独立法人机构须有10人以上专职人员,法人内设机构须有5人以上专职人员;从事科技服务的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在70%以上。

  4. 各项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良好,服务程序规范且成效显著。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万元,其中科技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总营业收入的70%。以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为主营业务的科技中介机构,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额应不低于300万元。

  三、申报方式和时间

  (一)申报方式 。

  1. 申报单位登录“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选择“自治区科技中介示范机构”模块,按格式要求在线填写提交《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中介示范机构申报书》(模板见附件)并上传证明材料。申报材料由申报单位在系统提交至各市、县(区)科技局、宁东基地和银川经开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推荐至科技厅。

  2. 自治区科技厅统一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实地考察,经厅务会审定后进行公示,无异议的下达认定文件,颁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中介示范机构”牌匾 。

  (二)申报与推荐时间。

  1. 申报时间。“自治区级科技中介示范机构”模块于2021年12月6日-12月10日开放申报。

  2. 推荐时间。各市、县(区)科技局、宁东基地和银川经开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推荐时间为2021年12月13日-12月15日。

  四、其他申报注意事项

  (一)由于申报认定工作时间紧迫,请各申报单位按照附件模板提前准备材料,待模块开放后及时填报。

  (二)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切实做好申报推荐工作。

  五、联系方式

  赵明辉 0951-8238002 17795028902

  王 玮 0951-5021788 17795028018

  申报系统技术支持咨询:0951-5011204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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