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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2022年度自治区乡村振兴科技成果引进示范推广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13 09:23        发布单位:宁夏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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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科技局,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提升县域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发挥科技创新对乡村振兴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按照《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宁政办规发〔2020〕15号)《关于加强县域科技成果引进示范推广工作的通知》(宁科发〔2021〕8号)要求,现就2022年度自治区乡村振兴科技成果引进示范推广项目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

  聚焦县域重点产业和科技惠民成果推广应用,围绕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开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高效节水、环境保护、新型能源和节能环保住宅等主题,引进实施一批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新产品的科技成果转化示范项目,打造各具特色的县域科技示范样板。通过项目实施,推动产业升级、惠及民生福祉,促进县域高质量发展。

  二、组织方式

  1.按照“区级引导、县级主导、需求导向、择优支持”的原则,由申报单位向示范推广地所在县(市、区)科技局提交申报材料。各县(市、区)科技局筛选确定项目并按择优排序,以正式推荐函的形式报送项目推荐汇总表(附件2),并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完成《自治区乡村振兴科技成果引进示范推广项目实施方案》(附件1)在线填报和审核提交工作。原则上,一个项目编制一个实施方案。

  2.各县(市、区)之间采取“分类申报、竞争择优”的方式支持。单一示范项目按照不超过30万元申报,综合示范推广项目按资金需求申报。每个县(市、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推荐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0项。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1年、最长不超过2年。

  3.鼓励各县(市、区)围绕地方党委、政府重点工作部署,每年度围绕一个主题(方向)组织实施项目,依托东西部科技合作机制,积极对接引进先进适用科技成果,切实发挥科技对促进乡村振兴、推动县域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和示范引领作用。积极在移民地区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示范项目,切实为移民群众稳定就业、增收致富提供更多机会。

  4.自治区科技厅组织对各县(市、区)推荐项目进行评审考察,经研究审定后给予资金支持。

  三、有关要求

  1.项目承担主体应是在自治区内注册1年以上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具有一定的研发基础和产业化条件,符合科研诚信审查要求,无违规违法记录,1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

  2.项目依托的成果原则上应当是引进的科技成果,企业牵头申报的项目须与高校院所签订科技成果引进合作协议,有稳定的技术来源和科技人才支撑。

  3.原则上,对大面积推广的科技成果、成果权属不明晰、已争取到或享受过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予支持。

  4.项目征集采取常年受理,分批审核下达。

  四、申报材料

  1.自治区乡村振兴科技成果引进示范推广项目实施方案;

  2.附件材料(扫描件)

  (1)成果证明材料。引进的科技成果,需提供专利证书、科技成果登记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水产、畜禽新品种证书、软件登记证书、新药证书等成果证明材料等。

  (2)申报单位法人证书、项目实施承诺函和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3)申报单位为企业的,需提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联系方式:

  宁夏农村科技发展中心 马媛媛 5032764

  科技厅成果转化与科技服务处 杨 浩 5020588

  技术支持:宁夏科技发展战略和信息所 5011204

  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网址:

    电子邮箱:myynczx@163.com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1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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