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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财政后补助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31 16:15        发布单位:宁夏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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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宁东基地管委会,银川经开区管委会:

  根据《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财政后补助办法》(宁科工字〔2018〕8号),现开展2021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财政后补助申报工作。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财政后补助分为企业年度研发费用后补助和规上工业企业新增研发费用奖励两类,申报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渠道

  企业登录自治区科技厅网站(),在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写申报资料,并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二、申报条件

  (一)企业年度研发费用后补助。

  1. 宁夏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正常,财务管理规范,无重大违法失信行为。

  2. 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要求,且已申报、享受本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二)规上工业企业新增研发费用奖励。

  1. 宁夏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正常,财务管理规范,无重大违法失信行为。

  2. 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要求,且连续两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

  3. 企业属于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报表范围内企业,并且2020年研发费用投入额(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年度研发费用小计”数据为准)占企业销售收入(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营业收入”数据为准)达到3%及以上。

  三、补助标准

  1. 企业年度研发费用后补助。按照税务部门开展加计扣除后续管理审核的企业2020年研发费用总额,一般企业最高按照10%补助,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最高按照15%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2. 规上工业企业新增研发费用奖励。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的,按其新增研发投入的1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3.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同时享受企业年度研发费用后补助、规上工业企业新增研发费用奖励。

  4. 财政后补助资金由自治区和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区)财政按照7:3的比例承担,山区九县区(西吉、隆德、泾源、彭阳、原州、海原、同心、盐池、红寺堡)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承担。

  四、申报材料

  (一)企业年度研发费用后补助。

  1. 企业年度研发费用后补助申报表。

  2. 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

  3. 企业2020年实际研发投入金额证明材料,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封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表)、《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表)。

  如相关税务机关已对研发费加计扣除开展后续核实工作,还应提供加盖公章的后续核实工作中的相关税务事项文书复印件。

  (二)规上工业企业新增研发费用奖励。

  1. 规上工业企业新增研发费用奖励申报表。

  2. 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

  3. 企业2019、2020两年实际研发投入金额证明材料,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版)》封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表)、《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表)。

  如相关税务机关已对研发费加计扣除开展后续核实工作,还应提供加盖公章的后续核实工作中的相关税务事项文书复印件。

  五、申报流程

  1. 市、县(区)、园区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税部门通知本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推动做到应报尽报。

  2. 企业通过申报系统填报或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3. 市、县(区)、园区管委会科技部门会同同级税务、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和数据进行核实、审核,制定本地区补助清单,并通过申报系统联合行文推荐。

  六、申报截止时间及业务咨询方式

  企业申报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28日,各市、县(区)及银川经开区、宁东基地推荐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8日。

  联系人:蒲 勇 0951-5032687

  苏胜亮 0951-5066384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1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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