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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13 08:52        发布单位:宁夏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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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区)科技局、财政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各 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

  为落实创新驱动战略,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提高科技创新水平,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降低创新创业成本,自 治区科技厅联合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1 年 7 月 9日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创新驱动战略,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提高科技创新水平,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降低创新创业成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科技创新券(简称"创新券")是利用自治区财政科技资金,支持创新主体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创新 创业服务的"电子券"。

  创新券通过宁夏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平台(简称"管理服务平台")运行,实行申请、审核、兑付网上办理。

  第三条 创新券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鼓励创新、公开透明、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主要用于创新券兑付、科技 服务机构的服务补贴及专项绩效评价、专家评审等管理经费支 出。

  第四条 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创新券工作。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政策制定、预算编制、运营管理、服务补贴审定、监督及绩效管理等工作,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年度预算资金审核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创新券运营管理等具体工作由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委托专业服务机构负责,包括创新券申请审核与资金兑付、科技服务 机构入库审核及服务补贴核定、政策宣传、培训辅导及随机抽 查等。

  第五条 自治区各相关单位、市县(区)科技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及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单位(区域)科技服务合同的真实性初审。主管部门可在自治区创新券兑付抵用的基础上,对所辖单位(区域) 创新主体给予一定补贴。

  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主体是指:

  (一)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科技研 发活动的中小微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入驻区内国家或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 间、星创天地等孵化平台,但尚未注册为企业的团队。

  自治区高层次人才领办创办的创新主体,在创新券申请中 享受绿色通道,并予以优先兑付。

  第七条 创新券主要支持创新主体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研究开发、创新资源共享、创业孵化、知识产权及科技政策辅导 等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具体服务事项清单由自治区科技管理部 门发布和动态更新。

  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法定检测、产品质量抽检、环境检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不在创新券支持范围。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服务机构是指可提供创新券支持范围内相关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的区内外独立法人机构。科技服 务机构入库采取自愿申请、择优选定的方式,分为直接入库和 审核入库两种方式。

  (一)直接入库:以下科技服务机构在管理服务平台注册 后可直接入库。

  1。 自治区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 术协同创新中心及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2。 自治区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及星创天地

  3。 自治区科技中介示范机构、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及新 型研发机构;

  4。 国 家或自治区认可的法定检验检测机构、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分中心

  5。 在各省市创新券平台注册运营并经当地科技管理部门认 定的科技服务机构。

  (二)审核入库:不符合直接入库条件的科技服务机构, 可通过管理服务平台注册并提交申请材料,经专家评审公示后, 纳入科技服务机构库。审核入库的科技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开展科技服务的相关资质、业

  务基础、硬件条件和专职服务团队;

  2。 管理制度完善,有明确的服务目录、服务规范及收费标

  准

  3。 截至申请前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九条 科技服务机构入库后,须在管理服务平台发布经专业服务机构审核的服务目录、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科技服 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可随时申报、集中审核。

  第三章 申请审核与兑付

  第十条 创新券由创新主体申请,创新主体在管理服务平台完成注册,根据需求选择相应的科技服务机构对接,填写相 关信息并上传科技服务合同,经主管部门初审、专业服务机构 审核后,按单笔合同金额的 50%自动生成创新券。创新券原则上当年申请,当年兑付,不跨年度使用。

  第十一条 创新主体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每个单位每年创新券补贴额度不超过 20万元; 创新主体为团队的,每个团队每年创新券补贴额度不超过 5万元。 创新主体在一个年度内可根据需要多次申请创新券,当申请金额达到规定额度时, 管理服务平台自动停止发放创新券。

  第十二条 选择区内科技服务机构的,创新主体在支付费用时可直接使用创新券抵扣服务费,由科技服务机构申请兑付 创新券;选择区外科技服务机构的,创新主体需先行支付全部服务费用,待合同履行完毕后申请兑付创新券。

  第十三条 创新券兑付流程:

  (一)创新主体在合同履行完毕后,通过管理服务平台对 科技服务机构进行服务评价,并提交付款发票、银行转账凭证 及服务结果等资料

  (二)科技服务机构对创新券服务情况确认后提交兑付申 请,选择区外科技服务机构的由创新主体提交兑付申请

  (三)专业服务机构审核创新券兑付申请并兑付资金。当年创新券兑付额度超出预算额度时结转下年度安排。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每年对科技服务机构的创新券服务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按照不超过创新券 年度兑付资金的 30%对科技服务机构给予服务补贴 对开展科技查新、科技成果评价及科技成果登记等公益性服务的科技服 务机构给予一定服务补贴 每个科技服务机构当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 30万元。科技服务机构的创新券收入和服务补贴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在扣除必要的仪器设备维修、耗材、水电 等仪器设备运行费用后,用于科技服务人员的绩效支出。

  第十五条 专业服务机构不定期对创新券申请和兑付情况开展随机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创新主体和科技服 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对拒不配合监督检查,或在申请兑付创新券中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兑付资金,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创新主体科技创新券申请资格, 对相应科技服务机构予以清退出库,并纳入科研诚信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8 月 12日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 8 月 11日。 原《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创新券管理暂行办法》

  (宁科规发〔2018〕10 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实施细则》(宁科规发〔2019〕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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