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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一批自治区科技创新领军人才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27 16:39        发布单位:宁夏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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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市)科技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自治区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动态管理,提升科技创新领军人才队伍建设水平,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创新领军人才遴选培养办法》(宁科政字〔2015〕15号)要求,我厅近期将组织开展第一批自治区科技创新领军人才考核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第一批自治区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共22人(名单见附件1)。

  二、评价组织与实施

  (一)组织实施。此次考评工作委托宁夏科技发展战略和信息研究所组织实施,成立考评工作组,具体承担考评相关工作。

  (二)评价内容。自治区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培养对象(以下简称“培养对象”)在培养期内的品德、能力、业绩、贡献等情况。

  (三)评价方式。采取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客观评价与主观评价相结合,培养对象个人自评、用人单位评价、专家评价和归口管理部门评价相结合方式进行。

  三、评价时间及程序

  (一)个人自评。由培养对象开展自我评价,撰写《自治区科技创新领军人才自评报告》(见附件2),填写《自治区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客观指标评价表》(见附件3),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将评价报告、评价表和证明材料提交所在单位审核。

  (二)用人单位评价。由培养对象所在单位人事考核部门对培养对象自评材料进行审核,依据《自治区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参考培养对象个人自评及培养期内年度岗位绩效考核结果,对培养对象作出评价,填写《自治区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用人单位评价意见表》(见附件4)。

  (三)归口管理部门评价。由自治区科技厅创新体系建设处根据对培养对象的日常监管情况(包括培养对象年报报送、参加自治区科技厅牵头组织的培训和会议等),对培养对象进行评价。

  (四)专家评价。由评价工作组遴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评价专家组,参考培养对象个人自评、用人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评价结果,采取现场考察、调研座谈、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评议打分等方式,对培养对象进行评价。

  四、相关要求

  1.请培养对象及所在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评价工作,于11月14日前将《自治区科技创新领军人才自评报告》《自治区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客观指标评价表》《自治区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用人单位评价意见表》电子版及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发送到评价工作组电子邮箱:nxnysfkj@163.com,盖章纸质版材料待现场评价时提交评价工作组。专家评价具体时间及要求另行通知。逾期不报者视为自动放弃,将被取消“自治区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称号。

  2.本次考评结果将作为自治区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动态管理和人才项目后续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请各位自治区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及所在单位予以高度重视并积极配合做好考评相关工作。

  联系人:苗冠军 0951-5032574 张庆霞 0951-5017249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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