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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26 11:48        发布单位:宁夏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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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宁政规发〔201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等文件要求,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现就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1.整合精简项目材料。减少项目申报、评审、验收、绩效评价等环节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坚持“一表多用、一表多能”,实行项目全周期“信息一次填报、材料一次报送”制度。凡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已提交的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供,除项目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外,不再要求提供纸质文本。联合申报项目的单位,不要求合作单位在项目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上盖章。

  2.规范项目评审。项目评审专家组由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评审方式以通讯评审为主,在通讯评审基础上,原则上对支持100万元以上的项目进行会议评审。项目评审内容重点审核项目的创新性、可行性、可考核性,实现绩效管理科学合理。

  3.简化过程检查。每年度末项目承担单位在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原则上,对支持资金1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再进行过程管理;对支持资金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管理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检查,必要时依据任务书(合同书)中设定的重点内容和环节,由项目管理部门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中期评估,对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难以达到预期目标的项目,调整或取消后续经费支持。项目管理部门提前制定年度检查工作方案,相对集中时间开展检查,避免在同一年度对同一项目重复检查、多头检查。

  4.严格项目验收。实行项目实施期末一次性综合验收,不再分别开展单独的技术验收和财务验收。原则上,对支持资金50万元以上的项目,承担单位可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对支持资金5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再提供财务审计报告,由承担单位在验收时提供财务决算报告。

  5.扩大科研人员技术路线决策权。科研项目申报期间,以科研人员提出的技术路线为主进行论证。科研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在申报期间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科研项目科研项目实施期间,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除负责人以外的参与人员、协作单位调整审批权限下放到项目承担单位。

  6.简化预算编制要求。根据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完善预算编制方式,实行综合预算编制管理。将直接费用中的预算科目缩减归并为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其他支出等五类,上述科目预算只需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提供明细。其中,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无需提供预算测算依据;超过10%的,按照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分类提供必要的测算依据,无需对每次会议、差旅做单独的测算和说明。

  7.扩大承担单位预算调剂权和经费使用权。在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调整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科目费用支出,由承担单位审核并办理调剂手续。直接费用中设备费预算总额一般不予调增,确需调增的应报项目管理部门审批。设备费预算总额调减、设备费内部预算结构调整、拟购置设备的明细发生变化,预算调剂权下放给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制度,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预算调剂手续;相关管理制度由单位主管部门报项目管理部门备案。对项目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不计入本单位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出访团组、人次数和经费单独统计。对企业申报的自治区级科研项目,先行组织开展研发活动已投入的资金,待项目批复后可从项目资金中冲抵。

  8.改进项目资金拨付和留用处理方式。非自治区级预算单位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到承担单位基本账户。允许自治区级预算单位可将部分科研项目资金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本部门其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具体包括:间接费用;按照有关制度规定由预算单位与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委托协议或合同,按约定确需将资金支付到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的;自治区属高校、科研单位内部机构之间合理的结算支出,如测试化验加工费用、成本分摊费用等;由于零余额账户开户行外币种类不全等原因,确需先转入可提供该币种银行现有实有资金账户的购汇资金;承担自治区财政资金安排的事后补助类项目资金。科研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结题)后,2年内可留归项目组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或由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9.拓宽项目直接费用列支范围。参与项目实施并与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制外、退休返聘和短期临时用工人员费用可在劳务费中列支。项目承担单位因科研或学术交流活动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规定由会议代表所在单位报销,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也可在直接费用相关科目中列支。

  10.实行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分类绩效评价。社会公益性研究类突出需求导向,以相关部门、行业用户和社会评价为主;应用技术开发类评价突出企业主体、市场导向,以用户评价、第三方评价和市场绩效为主。

  11.强化项目承担单位责任。项目承担单位应发挥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主体责任,结合单位实际,修订完善内部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任务书的承诺,做好组织实施和支撑服务。并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财政科技和教育资金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宁财〔2019〕238号)等要求,做好资金支付管理、公务卡管理、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等相关工作。自治区属高校、科研院所要根据科研工作的特点,对科研需要的出差和会议按标准报销相关费用,进一步简化优化报销管理,建立起科学合理、便捷高效的报销管理机制;加强单位内部的政策宣传与培训,强化科研人员的责任和诚信意识,对违背承诺与诚信要求的,加强责任追究,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各级管理部门要深入落实下放科技管理权限工作,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资金,不得额外增加承担单位的负担。

  12.做好项目政策衔接。对于执行周期结束且已开展结题验收的项目,继续按照原政策执行;项目执行周期结束但尚未开展结题验收以及仍在执行中的项目,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完善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宁财(教)发〔2017〕83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宁科规发﹝2018﹞8号)和改革前计划有关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9年8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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