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9-25 08:56 发布单位:宁夏科技厅
各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有关高校、科研院所:
《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宣传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各级科技管理是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主责部门,是《条例》的执行主体,要高度重视《条例》的学习贯彻工作,开展为期一个月的专题学习活动,组织本部门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条例》内容,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此基础上,将《条例》作为“七五”普法的重点,深入基层开展普法宣传工作,切实做到《条例》宣传进机关、进企业、进单位、进乡村、进社区。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学习宣传《条例》情况,请于10月31日前报自治区科技厅创新体系建设处。
二、高校、科研院所等科技成果完成单位要大力组织实施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完善相关管理办法,落实《条例》关于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和奖励的有关条款,最大限度调动科技人员开展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依法享受有关收益分配和税收优惠政策。
各单位在贯彻落实《条例》中遇到的问题困难、采取的好经验好做法请及时报自治区科技厅创新体系建设处。
联系人:高 明 电话:0951-5028273
电子邮件:nxkjt_fgc@163.com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18年9月17日
(本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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